小販管理制度法案 引入「公開競投」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小販管理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建議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以鼓勵及甄選合適的經營者進入市場。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引介《小販管理制度》法案時表示,現時本澳規管小販的法例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制定,有關制度已明顯不符合本澳現今社會的發展及實際情況。因此,特區政府經充分聽取社會意見,並參考鄰近地區的小販管理制度及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制定了《小販管理制度》法案。
  張永春司長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由市政署管理小販經營業務。法案規定由市政署負責管理小販業務,為此,除公共部門或實體舉辦及管理的活動,以及私人實體在獲許可下進行屬臨時性的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外,凡於公共地方進行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者,均須事先取得市政署發出的小販准照,而法案亦賦權市政署採取各項措施監察小販的經營情況及維持經營秩序。
  二、發牌機制。法案建議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以鼓勵及甄選合適的經營者進入市場,而有關小販准照的競投申請及續期程式將由補充法規訂定。
  三、優化管理規範。法案明確規定小販准照不得移轉或出租,且每名小販只可持有一個准照;另為加強對小販業務的管理,法案訂明准照持有人須遵守的一系列義務,並調升相應罰款金額,以及規定巿政署可註銷嚴重違規者的准照。
  四、訂定各項過渡措施。為配合新制度的實施,法案訂定了各項過渡措施,尤其包括讓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可在指定期間內申請繼續持有准照,或申請將准照移轉予符合資格的人士等,而相關准照持有人均將過渡至適用新的《小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