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夾屋移轉法 將九月一日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
  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介紹法案時表示,法案簡化及加快政府內部的行政程式,理順政府自建物業的移轉制度,並不涉及相關樓宇的管理及品質的問題。法案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黃顯輝表示,新經濟房屋法在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生效,至此經濟房屋僅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一改以往按照房屋發展合同制度,由私人的土地承建築商興建的模式。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夾心房屋法律制度同樣規定,夾心房屋的樓宇由政府負責建造。據資料顯示,政府根據法令,以公共工程承攬方式建造經濟房屋,再由公共建設局負責相關的招標程式。為了推動有關獨立單位的出售,在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三年期間,按照舊土地法,先以租賃制度將相關土地連同其上所建的經濟房屋綜合體的住宅獨立單位的所有權批給房屋,然後由房屋局出售有關單位;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第七條已經授權澳門特區政府管理使用開發特區境內的國有土地,因此,政府可以直接開發使用相關土地興建房屋,並不需要批給某個職能部門方可為之。然而一旦要轉讓政府在國有土地上所建樓宇的獨立單位時,除了涉及該單位的所有權之外,亦涉及到土地權利,因為土地是國家所有,所以必須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從而衍生相關的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需繳付地租的義務。
  黃顯輝表示,就政府對在國有私產土地上建造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進行移轉的情況,租賃批地環節如何解決?無論是舊土地法,抑或現行新土地法,又或者是規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法律制度,都沒有作出特別規範。因此,以往政府只能夠按照舊土地法中租賃批給私人發展商的模式,透過土地批給及預先將土地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賦予房屋局,再由房屋局將相關單位而轉給獨立單位的取得人。
  黃顯輝表示,為妥善處理好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轉移所產生的土地問題,即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所有權延伸至租賃批給,填補現有制度上的空白。法案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直接令相關獨立單位的取得人成為承批人,同時取消以往先將土地租賃批給所延伸權力賦予房屋局這一個環節,借此簡化及加快政府內部的行政程式,理順政府自建物業的移轉制度。委員會在審議過程當中對法案的適用範圍,批給決定的具體程式及實務操作、批給條件的具體內容、法案與其他法律的銜接題配合等問題,在與政府代表進行了詳細討論,具體內容可參閱意見書。政府代表在討論中重申法案只是優化政府的內部程式,並不涉及相關樓宇的管理及品質的問題,對相關獨立單位取得人,即對小業主而言是沒有影響,政府重申批給將會透過簽訂首次移轉樓宇獨立單位的公證書作出,從而令到相關獨立單位的取得人成為承批人;而合同內容與現時沒有任何分別。
  他表示,法案提出的方案與政府屋宇的出售與其有關承租人的規定類似,並且在實務上是完全行得通、辦得到,在法案修改文本當中,政府吸納委員會部分建議,對法案作出技術性調整及優化,並經綜合考慮之後,最終將生效日期明確定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