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
羅立文會後受訪表示,雙方仍就法案的大原則性方向進行討論,因此扣分制內容,包括有否清零制度等問題仍未仔細討論。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會議主要仍在討論原則性問題,包括是否應該保留輕微違反制度。有議員提出應該思考輕微違反制與扣分制、行政違法之間的關係,希望政府能進一步考慮。據法案內容顯示,扣分制主要圍繞第7和第8條條文開展,第7條規定,公共道路使用者願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具的命令,違反規定的駕駛員,除科處600澳門元罰金外,仍會在駕駛員的個人檔案內作扣減1分的處罰紀錄;而第8條中,涉及17項交通信號標誌將會列入的扣分制,包括近年違法較多的「禁止兩輪重型摩托車通行」及「限高通行」,但部分標誌並沒有錄得違法檢控,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將有關標誌引入扣分制的原意。政府表示會持開放態度與委員會商討扣分制應包含什麼內容以及如何執行。
另外,針對輕微違反行為可能面臨的禁止駕駛處罰,法案第112條列明法官應考量行為人的罪過程度、行為不法性程度、後果、是否初犯等情節,以便暫緩執行禁止駕駛。委員會關注到,當年制定《道路交通法》時,曾考慮避免影響職業司機生計,但現時法案並無有關內容,政府表示願意與委員會探討應該考慮哪些情節可暫緩執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