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保險仲介業務法案,經財辦公室主任辜美玲、澳門金管局局長陳守信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訂定在澳門准入和從事保險仲介業務,對於保險管轄區能否擴至大灣區,政府代表回應稱,跨境銷售目前並不合法,需先諮詢業界及司法機關意見,以及與內地分析研究。
另一方面,法案建議,金管局具職權對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式,涉嫌違法者和證人等均有到場義務,如在指定日期內不到場,且5天內不作合理解釋,建議罰款調升至1,000至1萬元。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有必要加入條文,可起到阻嚇作用。政府又稱,因現時違法行為增加,建議只要屬金管局管轄的任何業務,包括換錢、銷售基金等亦有必要增設到場義務,可協助收集和分析有關證據。
陳澤武解釋,類似的條款在三十多年前的金融法律體系已存在,但至五二/九九/M號法令作出修改而取消,政府認為,因應近年來行政違法案件越來越多,加入「到場義務」是必要的,有助加快行政違法案件的審理速度,加強監管力度,並起到阻嚇作用。未來擬在金管局管轄的金融機構均增加「到場義務」的規定。
法案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澳門金管局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直接向其提供為履行本身職能所需的資訊及檔,及提供必要協助。陳澤武指出,此乃新增的條款,「有理由懷疑是一個大前提」,倘發現機構未持有保險仲介牌照又經營保險業務,金管局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所需檔,以分析其經營業務。有委員認為金管局的權力過大,調查範圍或涉及子公司或孫公司等,政府解釋,擴大權力後,即使非保險公司,金管局亦能要求配合調查,這是基於公共利益,也是對買保險人士的保障。
陳澤武表示,雙方顧問將進一步完善法案的行文,將開始撰寫法案的意見書,並等待政府提交正式的工作文本,爭取下個月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