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兵
歷經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博彩業在澳門已經成為一種維繫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8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博彩業合法性已得到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全面保障。由於澳門基本法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中國內地亦應承認並尊重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地位。
從邏輯上來說,既然中國內地承認並尊重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性,就應保障相關博彩債務在內地能夠得到適當而有效的司法追償,而不論債務人是內地居民還是澳門居民。然而,從目前來看,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司法追償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其一,由於觀念的差異,內地司法部門對澳門博彩債務一直存在非理性的反感與排斥;其二,內地司法部門對澳門博彩債務的法律性質存在認識誤區,致使博彩債務在內地涉及司法追償時往往陷入尷尬境地;其三,毋庸諱言的是,內地在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法律適用方面的確存在較強的內地本位主義觀念和公共秩序保留傾向。筆者認為,這些障礙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必將為內澳兩地的司法協作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正因為如此,在當前內澳兩地社會發展依存程度如此緊密的情況下,如何化解上述障礙以使澳門博彩債務在中國內地得到適當而有效的司法追償,不但是內地司法界需要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也是關涉內澳兩地司法制度銜接與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重要問題。
一、澳門博彩債務及其性質分析
關於澳門的博彩債務,內澳兩地學界並無權威而統一的認識。內地學者要麼對其關注甚少,思考不多,要麼習慣於將其與賭債混為一談,從而認為澳門博彩債務不具有司法追償的可能性。即便在澳門本土,也有不少學者將博彩債務與賭債混為一談,其不同於內地學者之處在於把賭債分為法定賭債和自然賭債,並把博彩債務歸於法定賭債之中,從而認為博彩債務較之於自然賭債「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或「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追討」。也有一些學者看到了博彩債務與賭債之間的一些差異,但他們未能對博彩債務的內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質作出進一步具體而深入的論述。
筆者認為,對博彩債務的界定和理解不能脫離澳門的本土現實,而且應以澳門的現行法律為依據。從澳門的本土現實來看,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存在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因博彩而產生的債權或債務一直受到澳門法律強有力的保護。從澳門的現行法律體系來看,除合同法承認博彩債務的合法性之外,還有兩部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2004號法律)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對博彩債務作了專門規定。根據澳門合同法和上述兩部法律,博彩合同廣泛地涵蓋籌碼買賣合同、博彩借貸合同以及博彩投注合同。三種博彩合同對應三種法律關係,即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的買賣關係、博彩者與博彩信貸實體之間的信貸關係以及博彩者與娛樂場經營者之間的投注關係。在上述各方合同主體中,博彩者是在澳門娛樂場參與幸運博彩活動的自然人;籌碼銷售者是有權向博彩者銷售籌碼的娛樂場經營者或從娛樂場經營者取得籌碼銷售代理權的博彩管理人;博彩信貸實體是依法為博彩者提供借貸資金的娛樂場經營者、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仲介人。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規定,娛樂場經營者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特許或批准的博彩公司或其委託的博彩管理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特許或批准的博彩公司包括「承批人」和「獲轉批給人」。承批人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獲得特許、具有娛樂場獨立經營資質的博彩公司。獲轉批給人是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經承批人轉批而獲得娛樂場經營資質的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是接受上述博彩公司委託,代為管理博彩事務的法人。博彩仲介人是為博彩者和上述博彩公司提供締約機會和相關便利的法人。在上述三種博彩合同法律關係中,投注具有強烈的即時交易性:如果博彩者投注贏了,娛樂場經營者即向其給付相應的射幸利益,即代表一定數額金錢的籌碼;如果博彩者投注輸了,籌碼即歸娛樂場經營者所有,博彩者失去該籌碼所代表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顯然,投注的即時交易性決定其不可能產生博彩債務。與投注合同關係不同,籌碼買賣和博彩信貸不一定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因而二者皆可導致博彩債務問題。同時,從理論上而言,各方博彩合同主體都有可能成為博彩合同的債務人,但從筆者瞭解到的現實情況來看,欠債不還往往是內澳兩地的博彩者,其中尤以內地博彩者居多。這些博彩者在澳門欠下巨額博彩債務以後,以各種方式逃到內地,利用內澳兩地的法律差異逃避博彩債務。因此,在筆者看來,澳門博彩債務就是博彩者在澳門參與博彩過程中因違反籌碼買賣合同和博彩信貸合同而應承擔的金錢償還義務。
籌碼買賣合同以籌碼為買賣標的。籌碼代表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娛樂場內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除用於博彩投注之外,還可以用於其他消費。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的籌碼買賣通常也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碼,故在現實中一般也不會形成債務,除非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籌碼銷售者願意向博彩者賒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籌碼銷售者償付籌碼賒購款項,即可產生債務。二是博彩者向他人借款,並用所借款項購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他人償付借款,也可產生債務。對於上述兩種債務,在澳門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民法典》第五章第1070條之消費借款關係處理,在性質上屬於合法的博彩債務。不過,根據該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如若上述借款約定之利息高於法定利息之三倍,則按暴利處理,可予撤銷或變更。
澳門的博彩債務更多地產生於博彩信貸合同中。如果博彩者在娛樂場以現金或其他現款為限參與博彩,無論如何不會產生博彩債務問題。但是,如果博彩者向法定博彩信貸實體、其他信貸機構或自然人借貸博彩,即可產生博彩債務問題。根據澳門《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3條第6款以及第5條第3款的規定,與博彩者之間的法定博彩信貸關係僅限於以下三種:一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承批人或獲轉批給人與博彩者之間。二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管理人與博彩者之間。三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仲介人與博彩者之間。同時,為了確保博彩信貸業務不至氾濫、失控,澳門《娛樂場所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條第1、2款規定,上述法定信貸實體不得通過他人或其他實體從事信貸業務,旨在將信貸實體的特許資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移轉予第三人的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由此產生的博彩債務不再具有法定之債的性質,其與上述信貸實體在暫停信貸資格期間或終止信貸資格之後因違法發放博彩信貸而產生的債務一樣,只能成為自然之債。至於在上述法定博彩信貸實體之外由其他信貸機構(以地下錢莊居多)或自然人向博彩者提供的博彩借貸,鑒於其未獲法律許可,亦只能成為自然之債。
由此可見,澳門的博彩債務是一種法定債務,其在性質上與形成於博彩過程中的自然債務具有顯著的不同。從主體上來看,博彩債務只能發生在法定主體之間,即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或博彩者與法定博彩信貸實體之間。在上述法定博彩合同主體之外,發生在博彩者與娛樂場掮客(即澳門俗稱的「迭碼仔」)、娛樂場工作人員(娛樂場管理人員、娛樂場服務人員)、地下錢莊或其他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債務,即便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由於其沒有得到法律的許可,在性質上只能屬於自然債務,一旦博彩者無力償還債務,不能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追償。從形式上來看,博彩債務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0條的規定,籌碼買賣合同的雙方應當簽訂「碼單」,該碼單不僅是籌碼買賣雙方合同成立的憑證,而且是稅務部門的稽查依據。根據澳門《娛樂場所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8條的規定,博彩信貸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訂立。在合同訂立後,相關法定信貸實體須於十五日內將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及合同的所有補充檔的副本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備案。顯然,對於欠缺書面形式或未能滿足法定合同要求的籌碼買賣合同或博彩信貸合同,其效力必將受到影響,如因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產生債務,此類債務只能歸為自然債務,不能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追償。
澳門的博彩債務在性質上也明顯不同於賭債,二者的區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二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博彩債務適用澳門博彩法,特別是《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規定,賭債則適用澳門《民法典》關於賭博或打賭的規定。其二,二者產生的淵源不同。根據澳門《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規定,博彩是一種娛樂行為,這種娛樂行為完全是合法的。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171條第1款的規定,賭博或打賭是一種射幸行為,這種射幸行為並非都是合法的——有特別法規定者構成法定賭債,無特別法規定者構成自然賭債。其三,二者產生的法律關係不同。如前所述,博彩債務通常不會產生於投注環節,因而只能產生於籌碼買賣法律關係或博彩信貸法律關係之中。而賭博或打賭本身就是一種投注行為,賭債主要因投注而產生。其四,二者產生的領域不同。博彩債務則只能發生於澳門的娛樂場,而賭債則不一定發生在娛樂場。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澳門博彩債務較之於賭債或其他形成於博彩環節的自然債務均有本質的不同。在筆者看來,這種本質差異正是澳門博彩債權人能夠據以在內地對其展開司法追償的法理基礎。
二、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情況
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由來已久。根據筆者的瞭解,在1999年澳門回歸之前,由於兩地之間沒有建立健全暢通的司法途徑,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幾乎完全依靠私力,致使黑社會勢力猖獗。1999年澳門回歸以後,隨著中國內地與澳門關於民商事區際司法協助的兩個「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證據的安排瀘與《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簽署,加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支持下對黑社會勢力進行有效打擊,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開始由私力索債逐漸轉為司法追償。
那麼,經過十幾年的發展以後,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情況到底如何?對於這個問題,筆者曾持時任澳門社會文化司長張裕簽發的研究許可證書向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提出訪談要求,但被對方以內容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予以婉拒。不過,經其提示,筆者從《澳門日報》的報導中得到一組與澳門博彩債務追償有關的數字,即2013年「永利(澳門)」與「威尼斯人」這兩家澳門博彩公司涉及內地博彩者的博彩債務追償案例至少有3件,涉及資金數千萬港元。與此同時,筆者也以電話形式訪談過澳門博彩業協會,詢問每年澳門各個博彩公司總計大概有多少博彩債務違約案件被起訴到內地法院,得到的回答是:「本協會沒有做過此類統計,但估計不少。」不過,筆者曾就此結合有關媒體報導對毗鄰澳門的珠海市作過一定範圍的調研,發現截至2013年11月底該市南灣區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合議庭已審結涉澳案件總計逾675件,涉案金額逾人民幣3.6億元。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在2008年為137件,2009年為151件,2010年為108件,2011年為173件,2012年為134件。在這些案件中,涉及澳門各博彩公司及其娛樂場、博彩管理公司、博彩仲介公司向內地博彩者追償博彩債務的案件在2008年為3件,2009年為7件,2010年為5件,2011年為9件,2012年為11件,分別占該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總數的2.19%、4.63%、4.62%、5.78%、8.21%。
對上述資料稍加分析即可發現,雖然澳門博彩債務追償案件在珠海南灣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中的比例不高,但其數量總體上似有上升的趨勢。在此基礎上,筆者還曾致電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瞭解情況,雖然該庭未能向筆者提供具體資料,但也肯定近年來受理過的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確有增加。除珠海市之外,內地其他一些城市,比如北京、上海、重慶、張家港,也或多或少地出現過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案件的債務人並非都是內地居民,其中也有不少故意利用兩地法律差異規避博彩債務的澳門居民。根據身處內地的博彩者的居民身份的不同,上述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在總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二者在追償方式上稍有區別:
其一,如果債務人是澳門人但為逃避博彩債務而逃到內地,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通常會選擇在澳門本地提起訴訟,但也有債權人出於一定原因而選擇向內地法院提起追償之訴。對於此類博彩債務追償案件,由於博彩行為發生於澳門,雙方當事人也是澳門居民,內地法院一般依據澳門法律進行審理,並且一般不會考慮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其二,如果債務人是內地人且為逃避博彩債務之目的循至內地,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一般會選擇在澳門本地提起訴訟,而較少選擇向內地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為,博彩在澳門特區屬於合法行為,博彩債務在澳門為法定債務,債權人在澳門法院提起訴訟更可能勝訴。如果債務人敗訴卻拒不償還債務,博彩公司可以直接向澳門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在澳門的資產;如果債務人雖在澳門沒有財產但在內地存有財產,債權人在勝訴之後仍然可以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請求內地法院執行債務人在內地的財產。
為了防止博彩者利用內澳兩地的法律差異逃避博彩債務並提高在內地以訴訟方式追償博彩債務的可操作性,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在向博彩者發放借款或借貸時,也會預先採取一定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常見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種:一是博彩公司或其委託的博彩管理人向博彩者賒銷籌碼時,在簽訂碼單之外再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記載博彩者從娛樂場賒購籌碼的等值金額,以備日後向賴債博彩者追償。二是由博彩者開具空頭支票,一旦博彩者逃避博彩債務,作為債權人的澳門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即可向出票銀行追償。三是由博彩公司以商業借貸的形式與博彩者簽訂協定,並在其中約定關於訴訟或仲裁以及准據法的條款。據筆者所知,第一種做法由於掩蓋了合同的真實內容,一旦債務人提出抗辯,合同很難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第二種做法對於追償博彩債務最為有效,但內地銀行開出空頭支票的可能性不大;第三種做法在內地也不能增加博彩債務的可追償性,一旦內地法院經查明合同的真實目的,完全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判定相關條款無效。
(上,原刊於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