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核准澳門履行公約報告說起

    七月四日下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瑞士日內瓦舉行全體會議,核可中國(包括澳門特區)參加第四輪國別人權審議的工作組報告。工作組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審議了中國提交的第四次報告(包括澳門特區),並於一月二十六日通過了工作組報告。這是中國繼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三年和二零一八年之後,第四次參加人權理事會國別人權審議。

     中國澳門之所以能夠作為中國政府的成員,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議包括澳門在內的國別人權審議會議,說起來說「有段古」。其實,在聯合國第二十一屆大會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並開放供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後,英國在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時,是有宣布將之延伸到香港生效的。但葡國在一九七六年十月七日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葡國國會也已於一九七八年五月五日通過批准了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時,葡國政府卻以當時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其第一編《基本權利與義務》已經收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全部內容,等於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已經在澳門生效,因而沒有專門聲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適用於澳門。

    這就導致在起草基本法時,澳門基本法草案諮詢稿與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明顯差異。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專門設置了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正如前述原因,雖然《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的規定,但由於葡國政府並未聲明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因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擬制《澳門基本法》草案諮詢文本時,就沒有相應的條文表述。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和咨詢工作啓動之後,本人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權利和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率先在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及「權利和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會議中,提出了這個差异的問題,並分析指出,一方面,在澳門回歸亦即《澳門基本法》生效實施時,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實行「一國兩制」的地方建制,葡國憲法必須完全退出在澳門的適用;另一方面,由於中國政府當時尚未加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就不具有提出在未來澳門特區適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法律地位和資格。倘此,澳門特區居民就享受不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範的權利和自由。因而建議《澳門基本法》應該彌補這個不足,以提高澳門居民的信心,及避免造成「大香港小澳門」的誤會。

     但因當時是「北京風波」剛發生不久,有個別基本法草委會和諮委會的委員擔心中央會將此建議與「民運訴求」挂鈎,對本人不利,而勸說本人不要再糾纏這個問題。然而,一些中央官員與本人個別談話之後,本人仍然堅持個人的觀點,即認爲既然香港有,澳門也應有,而且《澳門基本法》寫上相關內容,更有利于增强澳門居民對未來的信心,消除對「北京風波」發生後的某些不穩定心理。

     中央官員一致同意本人的觀點,並鼓勵本人不但可以繼續提出類似問題,而且還要多設法爲解决此類問題提出「解套」辦法,尤其是如何在葡國尚未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于澳門的情况下,爭取將相關條文寫進《澳門基本法》草案。爲此,本人提出了兩點建議:一、中方通過外交途徑,敦促葡方儘快而且必須搶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大提出《澳門基本法(草案)》之前,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于澳門。二、倘葡方不配合,鑒於葡方已宣布將《歐洲人權公約》延伸適用于澳門,可考慮在《澳門基本法》上加人《歐洲人權公約》繼續在澳門適用的內容。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的原澳門新華社副社長胡厚誠,和兼任草委會委員的前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組長康冀民大使,曾爲此專門約見本人並指出,中國是亞洲國家,因而回歸後直轄于中國中央政府的澳門特區,不宜繼續適用《歐洲人權公約》,故而本人第二點建議幷不可行。不過,第一點建議則具有較高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故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小組已向葡方小組提出相關建議,有關葡國政府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于澳門的工作,正在進行之中。當然,爲了防備萬一相關工作趕不及在《澳門基本法》立法之前完成的情况,基本法草委會將會在草擬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認真參考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盡可能地將公約中的有關內容吸收到《澳門基本法》中去。

      與此同時,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和諮委會的澳門工聯總會的代表委員,也提出應當參考《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內容,將「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寫進同一條文。

     在中方的積極敦促之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就此議題進行研究磋商,並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舉行的聯絡小組第十五次會議上就第二批國際公約達成協議,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國際勞工公約,因為當時葡國已經宣布延伸至澳門生效,因而無需提到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桌面磋商。

     隨後,葡國議會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了關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决議。决議共有五條,第一條是决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第二條至第五條是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的適用作出的保留,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有關直接選舉產生政權機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涉及人員人出境及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不在澳門適用。而且還申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適用的規定,必須由澳門地區政權機構制訂的各項單行法律在澳門予以實施。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亦即在將會全文表決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舉行的前一日,澳葡政府將此《國會决議》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終使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能够在《澳門基本法(草案)》專列一個條文——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

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具有法律前提依據,從而使得《澳門基本法》終能趕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八届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時,具有兩個人權公約的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