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文物追索的法律困境

  三集以文物為第一視角的短視頻《逃出大英博物館》,講述了一盞來自中國的流失文物玉壺,在大英博物館大量文物被盜期間從館內「逃出」、回國送信的故事。
  完成使命的玉壺,最終選擇回到大英博物館。於是,它與幫助自己的人有了這樣一段對話:
  「你真的要回去?」
  「嗯,我得回去。」
  「你想清楚了嗎?你花了這麼大的力氣才回到家。」
  「嗯。」
  「那你會讓大家逃回來嗎?」
  「不會。大家說,我們國家是泱泱大國,中國人不做偷雞摸狗的事。他們說,總有一天,我們會風風光光、堂堂正正地回家。」
  據業內人士介紹,除了中國,文物主要流出國還包括希臘、埃及、伊朗等文明古國,以及眾多曾淪為西方列強殖民地的亞非拉國家。
  依據現行國際法以及各國關於文物保護的一些國內法,非法流失文物理應返還文物原屬國。但從實踐看,利用這些法律進行追索,成功率極低。原因何在?又該如何破解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困境?
  現有國際法無法提供全面有力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對文物追索返還相關國際法產生興趣,始於2009年。那一年,法國佳士得拍賣行不顧中國外交部的反對,在巴黎舉辦的伊夫聖羅蘭世紀拍賣會上,將八國聯軍從圓明園掠奪走的兔首和鼠首以3000多萬歐元的價格拍賣。
  拍賣會結束後,勝出的中國競標者以「無法將非法流失的拍賣品帶入中國境內」為由拒絕付款。後來,法國皮諾家族從原持有人手中買下這兩件獸首,歸還中國。
  「當時社會上有很多解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這些歷史上被盜、被掠奪的文物,無論是根據國際法還是根據常理,都應該返還給文物原屬國,不需要進行過多解釋。但為什麼有了國際法,還有那麼多文物無法返還原屬國呢?依據國際法追索的成功率為什麼並不高呢?帶著這些問題,我開始進行相關研究,並逐漸開始帶領團隊參加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相關法律工作。」霍政欣對《環球》雜誌記者說。
  霍政欣告訴記者,從跨國文物追索實踐來看,一國提出文物返還請求,需要有兩方面的支撐:一是基於充分可靠的文物來源資訊,確立文物原屬國的身份,即事實證據層面的主張;二是基於可適用的法律,明確文物流失的非法性,進而提出規範層面的主張。然而,由於我國文物流失背景複雜,文物原屬國的來源調查和所有權證明面臨諸多限制,現行國際法律制度難以為其主張提供規範層面的支持。
  目前與文物返還、追索相關的現行國際公約主要有3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納粹分子在佔領國大肆掠奪文物和藝術品。戰後,國際社會加強了對文化遺產的國際法律保護。195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荷蘭海牙通過了《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也稱《海牙公約》),規定在武裝衝突中一定不能毀壞或掠奪文物。然而這個草案中有一項保留條件,規定在有「軍事必要」時條款無效。
  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是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和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領域最重要的國際法律文書之一,目前有143個締約國。
  第三個國際公約是1995年通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1995年公約」)。
  「儘管這些國際公約為原屬國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其實際效用不能被高估,利用既有公約追索文物面臨無溯及力、適用範圍有限等一系列難題。」霍政欣告訴《環球》雜誌記者。
  首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國際條約不對當事國產生拘束力。比如,我國圓明園文物基本流失於二戰前,超出這3個公約適用的時間範圍,我國對其展開追索,這些公約就不適用。
  其次,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不僅取決於其目的和宗旨,還受制於締約國的數量和結構。1954年《海牙公約》重點關注受戰爭直接影響或威脅,為妥善保護而被迫轉移出境文物的返還義務,而非因盜竊或走私而非法出境的文物。
  「1970年公約」雖強調尊重各國文化遺產,保護其免受偷盜、非法發掘和走私的風險,且各國有義務採取措施應對這些風險,但許多文物的流失是複雜歷史因素作用的結果,難以直接歸咎於文物盜鑿、販運或交易一方的非法行為。
  「1995年公約」與文物市場國的利益並不相符,致使公約締約國數量有限,且大都為文物原屬國,因此公約難以為文物追索提供有效支撐。
  「而且,由於文物原屬國與市場國間的利益衝突,這些公約最終通過的文本實際為各國相互妥協的結果,導致有關條款存在內生性缺陷,難以完整反映文物追索需求。」霍政欣補充,比如,「1970年公約」核心條款第7條的適用範圍狹窄,受進口限制且應予返還的文化財產被限定為「博物館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紀念館或類似機構中竊取的文化財產」且「該財產已用檔形式列入該機構的財產清冊」,這導致該公約的適用範圍相當有限。
  此外,公約條款缺乏精准用語,導致公約在執行過程中欠缺可預見性和統一性。比如,「1970年公約」條款多採用「利用現有手段」「通過適當方法」「在可能的範圍內」等含糊不清的措辭,締約國的權利義務並不明確。
  「而且,公約將關鍵條款的執行方式交由締約國決定,如『1970年公約』第5條要求締約國建立保護文化財產的國家機構,但該義務的履行『根據本國的情況』為之。各國執法水準與態度差異明顯,導致公約的實際執行效果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和地區間不平衡狀態。」霍政欣說。
  比如,日本於2002年才正式接受「1970年公約」,並通過了《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控制法》。該法對返還義務的規定嚴格控制在公約第7條的限度內,並在很大程度上縮減了公約的進口限制義務。
  「總的來說,現有國際法存在規則缺陷和制度供給不足,它們不足以對包括我國在內的文物流失國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全面有力的國際法律保障。」霍政欣說。
  難以利用各國的國內法進行追索
  「從國內法層面看,文物原屬國主張所有權可能面臨兩方面的困局。」霍政欣說。
  首先一點,文物來源資訊有限,既往法律制度不健全,難以為所有權證明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支撐。
  霍政欣舉例說,秘魯政府曾向美國文物藏家詹森請求返還一批前哥倫比亞時期的被盜文物,美國加利福尼亞法院就以秘魯無法有效證明文物所有權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美國法院的理由包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秘魯為文物的唯一來源國,秘魯當時有效的法律對文物所有權宣告的法律效果十分有限等。
  中國同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比如,對於體現多元藝術特徵的中國石窟寺文物而言,除非具有地理、歷史或事實上的確鑿證據,否則要確定其源自中國並非易事,因為早期的石窟寺保留著典型的印度、中亞藝術特徵,具有明顯的地域多樣性。
  而許多石窟寺文物是於清末流失海外的,當時的《大清律例》並非近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法律。在實體證據和法律依據均不完備的情況下,流失文物的來源證明和所有權主張面臨著諸多挑戰。
  霍政欣說,即使具備充分的來源和所有權證明,文物追索也面臨文物持有人所在國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時效制度的障礙。
  各國國內法基本都有善意取得條款。比如《日本民法典》規定,文物持有人只要對動產的佔有為平穩、公然、善意且無過失,就可以取得其所有權。
  不過,如果該財產為盜贓物,則受害人或遺失人有權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內向佔有人請求返還。對於被盜文化財產,日本2002年出臺的《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控制法》將原所有人提出請求的期限延長至10年,而對於惡意佔有人,該期限為20年。
  也就是說,在文物追索訴訟中,即使現持有人是惡意佔有,但如果其持有該文物已達20年,所有權依然可以獲得日本法律的支持。因此,許多流入私人藏家手中的文物在被盜後便銷聲匿跡,過了請求期限才會面世。持有人正是利用時效制度,將以不正當方式獲得的文物「合法化」,致使原所有人不得不面臨難以從法律上索回的風險。
  中國追索「第一案」後的法律困境
  多次擔任流失文物追索相關法律顧問的霍政欣,對當年參與被稱為中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追討案至今印象深刻。
  「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和東埔村共同擁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於1995年12月15日發現被盜。2015年3月,荷蘭收藏家範奧維利姆持有的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被福建村民確認就是「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範奧維利姆隨即撤展。他堅稱,他所持佛像與普照堂被盜佛像不是同一尊。
  此後的歸還談判中,範奧維利姆提出了福建村民無法接受的條件。2015年底和2016年11月,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委員會先後在中國福建省和荷蘭提起追索訴訟。
  「當時我對這一案件寫了許多法律意見。我認為追索的訴訟必須到荷蘭進行才更有意義,因為該收藏家在中國境內沒有財產,又是在荷蘭購買的坐佛像。這一文物是村民集體所有文物,不是國有文物,所以當時是通過村委會提起的訴訟。文物遺失於1995年,如果2015年再不提起訴訟,就會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我的建議是在中荷兩地都進行起訴。」霍政欣說。
  該案於2015年12月11日在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並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程式,成功向荷蘭的被告方送達了應訴材料,並經歷了2018年7月26日、10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但是在荷蘭,2018年12月,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駁回了有關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起訴,理由是中國的村民委員會不是適合的訴訟主體。
  2020年12月4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判令被告範奧維利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東埔村民委員會返還案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但這一判決至今仍未得到履行,「據我所知,雙方還在談判之中。」霍政欣說。
  如何破解法律難題
  在國際法和國內法均存在局限性、實際訴訟困難重重的背景下,作為全球範圍內的文物流失大國,中國正在傳統多邊國際公約的慣例之外,以實踐雙邊協定的形式,推動流失文物的歸還進程。
  最早與中國簽署有關雙邊協定的是秘魯和義大利,簽約時間分別是2000年和2006年。雙邊協定的簽訂,有助於雙邊結合具體國情,實施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辦法。
  「從歷史上看,不管文物流出國是誰,文物追索的難度都非常大。總結一些成功案例的經驗,應該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特別是主要文物流入國簽訂執行力更強的雙邊條約。2023年,從美國、瑞士等國成功返還多件中國文物,就是雙邊條約在起作用。」霍政欣說。
  然而,想要文物流入大國系統性地向各國返還非法流失的文物,短期內不太可能實現,霍政欣直言,「像英國這種較為保守的國家,並不想開此先例,否則大英博物館有可能被搬空」。
  他認為,中國要更有效地追索流失文物,除了加強相關立法以外,還可以從多個角度入手,比如儘快開展流失海外中國文物的來源調查,形成此類流失文物專項數據,再比如依託「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動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合作,開闢推動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交流通道與合作路徑。
  他建議,中國還應積極推進文物追索返還領域國際法制度與規則的改革進程,為國際法朝著更加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發揮建設性作用,為破解文物追索這一世界難題貢獻中國力量。
  「流失文物追索是國家整體對外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應該以理性且合適的力度去推動,助力國寶早日回家。」霍政欣最後說。
  (樂豔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