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在編排上增加一編,並透過增加「適用範圍」條文,將稅項與其他規定的所有債務分編處理。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部門在會上介紹法典最新工作文本。法案早在2021年11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2022年6月完成第一輪審議工作,2022年11月完成第二輪審議,當時已形成較成熟的工作文本。但政府隨後再聽取法務部門意見後,至今才有最新工作文本。法案分為第一部分的序言法,第二部分的法典本身,政府代表答應本月底前會向立法會提交序言法的最新工作文本。
黃顯輝表示,最新工作文本在編排上有所改變,由五編增加一編,由原文本的第一編「稅務體制」,分拆成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為「稅務法律秩序」,其餘順延。同時,亦增加第二條的「適用範圍」條文,將新文本的第二至第五編適用於稅項,第六編則適用於其他規定的所有債務。
黃顯輝續稱,原文本的第一編至第四編不單只適用狹義的稅項,亦適用於其他部門徵收的規費。但政府經長時間分析,認為現階段若規範財政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所徵納的規費,並以原文本規範未是適合時機,因將涉及很多單行法律的銜接配合,因此新文本透過增加「適用範圍」條文,將稅項與其他規定的所有債務分編處理。
會上亦討論到第一編、第二編及第三編的部分條文,其中,因應新增第二條「適用範圍」條文,第三條「定義」的條文隨之改變,稅務行政當局的定義改為指「依法負責結算或徵收稅項的公共實體及其監督實體,如財政局、經財司、行政長官。」亦加入「稅務執行部門」的定義,現階段為財政局的稅務執行處負責,未來或因法案通過後再修改財政局組織法決定稅務執行部門。
政府亦聽取委員會意見,將新工作文本中的「稅務住所」條文,增加第三款內容,「為通知的效力,稅務行政當局的專用電子平台及由納稅主體指出,並經稅務行政當局確定的電子地址,均視為稅務住所」。另外,「稅務代理人」的條文,增加第二款「如納稅主體選擇透過本法典規定的電子方式接收通知,則免除上款所指的指定稅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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