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高虹安均被判罪惟後著卻不同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恆和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所被指控的涉貪案,昨日分別由台中市地方法院和台北市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台中地院判決顏寬恆被控的詐領助理費、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罪名成立,依貪污罪判刑七年十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而台北地院則對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的案件進行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顏寬恆和高虹安雖然都因涉貪而一審被判刑七年以上(其實貪污罪的刑期是七年起跳),也都被判處褫奪公權,但兩人的後著卻有所不同。其中顏寬恆仍然可以擔任「立委」並參與「立法院」的所有活動;而高虹安則被「內政部」宣告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而在兩人所在的政黨內,當然是國民黨和民眾黨都聲稱其清白,支持其上訴,但國民黨則卻是罕見地沒有對顏寬恆作出黨紀處分,因而仍然可以保留黨籍及行使黨權;而高虹安則宣布退出民眾黨,不過代理新竹市長的邱臣遠也是民眾黨員。
  為何會有如此不同的後續處理?據「內政部」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而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但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委」名籍。而按照台灣地區的形式訴訟程式,貪污罪屬於三審定讞,而且在每一個上訴審級都可能會有「發回更審」的過程,來回拉鋸將要耗費好幾年的時間。因而該案在終審定讞時,早已超逾了顏寬恆的「立委」任期。而且,說不準倘若訴訟策略運用得宜,終審定讞卻是宣判無罪。
  其實,即使是因為顏寬恆的案件較為單純,終審定讞宣判能夠在其「立委」任期內(二零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並宣判其有罪幣並需即時入獄服刑,但倘若沒有褫奪公權之判,那他即使是在監獄內,仍然可以像其父親顏清標,或傅崐萁那樣,保留「立委」身份,繼續領取相當於部長級官員的薪水,甚至繼續行使「立委」職權,對各項法案進行投票或參與表決。
  但高虹安則不同,她除了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之外,還受到《地方制度法》的規範。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羈押或通緝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犯圖利罪須二審判刑才構成停職。因而「內政部」昨日就高虹安立即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不過,高虹安仍然能夠收受市長一半的薪水。
  民進黨對於顏寬恆,早就恨得牙癢癢。而其被法院判刑卻仍然能夠保留「立委」職位及職權,更是「貓刮咁嘈」。現在唯一能夠讓顏寬恆「嚐到苦頭」的,就是發動對顏寬恆的罷免。而在顏寬恆所在的台中市第二選區,就曾發生過對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的罷免案,並成功地將其罷免。因此,與基進黨「『獨』味相投」的民進黨,也要對顏寬恆實行「以牙還牙」,讓其不能繼續擔任「立委」。但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必須在顏寬恆出任「立委」一年之後才能發動罷免案,因而最快也得在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之後才能啟動。
  至於高虹安的後續,則將會面臨幾種「攻防戰」的可能。其一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在其任期過半亦即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主動辭職,因為剩餘任期超過二年,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其二是其案件經三審定讞確定而解職,倘剩餘任期超過二年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而按照流程,根本不可能在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完成三審程序,因而這個假定的可能性極微;不足二年則由「行政院」指派代理市長。其三是民進黨發起對高虹安的罷免案並獲成功,但屆時由於其餘下任期已經不足二年,依法不能進行補選,民進黨未能得利,不過倘「行政院」指派民進黨人代理市長,仍然能夠享受「成果」。而且倘「行政院」與民進黨中央「講好數」,指派的代理市長就是有意在二零二六年的「九合一」選舉中競逐新竹市長的,就有利於其進行耕耘、提前布局,奪回柯建銘的家鄉新竹市。
  從上述三種情況看來,對民眾黨最有利的是高虹安主動辭職補選,無論是邱臣遠上陣或改派其他強棒參選,都有可能延續血脈。據說,民眾黨已經對此進行內部沙盤推演,黨主席柯文哲屬意聲量高的「立委」黃國昌出戰。這不但是要延續民眾黨在新竹市的執政,而且也因為新竹市是柯文哲的故鄉,並因此而是民眾黨得票數較高的地方,民眾黨不能丟掉這個「根據地」。
  但黃國昌可能不會接過這個「波」,因為他一直計劃參選作為「直轄市」的新北市的市長,未必能夠「看得上」只是屬於「縣級市」的新竹市。在此情況下,原是副市長,現是代理市長的民眾黨員邱臣遠,既熟悉市政,也有「立委」歷練,就將是代表民眾黨出征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