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後,雖然澳門特區一直未能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但澳門警方與內地公安,尤其是廣東省及其屬下的珠海市的公安機關的合作,一直暢通無阻,為粵(珠)澳警方聯手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維護澳門特區和內地的社會治安,鞏固「一國兩制」的安全環境,尤其是把澳門特區建設成為全世界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做出了重要貢獻。
前日,粵(珠)澳警方聯手合作打擊跨境犯罪,又產生了一個新的範例。前日凌晨澳門新口岸一家押店發生持刀劫案,澳門司警透過與內地警方警務聯絡機制,於案發後約四小時火速破案,涉案疑人在珠海落網,兩地警方現正調查是否有更多人參與搶劫。澳門司警表示,案件迅速偵破,充分凸顯兩地警方警務聯絡機制高效,彰顯兩地警方有決心及能力持續打擊跨境犯罪。
案件發生後,再次引發一些居民的議論。無論是疫情前或是疫情後,在澳門發生的社會治安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以內地居民偏多,而且都是涉及博彩業的周邊犯罪行為。為此,國家公安部最近就發起打擊「換錢黨」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而在兩地警方的密切合作下,破獲了一些案件,拘捕了一些嫌犯,遏制了賭場周邊犯罪的勢頭。但「野火燒不盡」,犯罪分子仍然「前仆後繼」,「一雞死,一雞鳴」地接續進行犯罪活動。前日凌晨的劫案,就是一例,估計是在賭場輸光後,為了「撈回本」「再搏一鋪」,而鋌而走險。
某些內地居民之所以「有恃無恐」地在澳門特區進行涉嫌犯罪活動,有很多主客觀原因。其中一個就是,國家《刑法》管不著他們,而澳門《刑法典》的定罪量刑均比國家《刑法》有所鬆寬,至少是不設死刑,殺人無需償命。另外,即使是被澳門警方拘捕及法院審判,在澳門服刑坐牢也比內地的監獄較為「舒服」。因而不排除會發生有某些「輸光袋」而沒有面目返回內地,但又生活無著者,想出以故意犯下小罪而被判入獄,暫時求得「有得住,有得食」的「屎喬」。
因此,包括筆者在內,有不少人呼籲,對這些內地居民犯罪嫌疑人中,如其受害人也是內地居民的,將其移送給內地公安,由內地法院治罪,並由內地監獄收監服刑。一方面是加大對在澳門作案潛意識的內地居民的嚇阻威力;另一方面是減輕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和監獄的負擔。
而前日凌晨發生的劫案,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內地居民,而且現在是由內地公安拘捕,因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有關「屬人管轄權」的規定,由內地司法機關對其行使司法管轄權,亦即由內地檢察機關公訴,內地法院審理判決,內地監獄收監執刑。也就是說,無需將其移交給澳門警方,在澳門受審服刑。
這是「有所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按照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的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本來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1.領陸,即國境綫以內的陸地及其陸地下的地層;2.領水,即內水(內河、內海、內湖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和領海(我國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綫量起爲I2海裏)及其以下的地層;3.領空,即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
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因而是處於「國內境外」的狀態,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收錄進《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不過,《刑法》第七條是「屬人管轄權」的規範,明確規定國家對在領域外犯罪的中國公民也同樣享有司法管轄權,唯一豁免的是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受追究刑事責任。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有入戶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這位搶劫嫌犯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豁免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解讀指出,關于本國刑法在領域外的效力問題,各國刑法多有規定。本條規定的是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的規定,針對的是中國公民在外犯罪,即通常所說的屬人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體現了國家主權、公民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公民遵守本國法律的義務。這裏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國而沒有取得外國國籍的華僑和臨時出國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我國國籍的外國血統的人。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凡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我國國籍,不再屬于我國公民。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分則規定的任何一種罪的,都要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有一種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對最高刑的判斷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所應適用的相應法定刑檔次的最高刑判斷。
比照最近國家兩高三部聯合發出的「懲獨二十二條意見」,既然國家《刑法》和《反分裂法》都可以適用於尚未統一的台灣地區的「獨派」勢力人物,那麼,國家《刑法》更有權對在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行使司法管轄權。
實際上,特別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是不矛盾的。特別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體現。國家的刑事管轄權不可以被分割,但可以按照國家的意志在組成國家的各部分間進行分配。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制定《澳門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區刑事管轄權,體現了全國人民的意志,是一種獨立自主的主權行爲,是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在特別行政區的依法分配。國家的刑事管轄權是一種高層次的刑事管轄權,它覆蓋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届領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均具有管轄的權力,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人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也享有管轄的權力。特別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服從、服務于國家的刑事管轄權,不得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相抵觸。
因此,建議澳門警方不要急於要求內地公安移交前日搶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進一步進行商討,共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屬人管轄權」的規定,為未來洽簽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打好基礎。
華澳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