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的一項議程,是林宇滔議員分別就本澳應有「網約車」,解決「搭車難」老問題,以及要求政府盡快就興建永久性火葬設施提出辯論動議,但兩項動議均被大多數議員投反對票而被否決不獲通過。另外,對這兩個動議投了贊成票的高天賜議員,本來是也在事前提交有關派發「消費卡」的辯論動議案的,但在前日全體會議的正式議程上,並沒有該項動議案,據說是高天賜議員自行撤案。
本來,《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賦予澳門特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就有一項是「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公共利益問題涉及到澳門廣大居民的利益,立法會作為合議機關,不僅代表和反映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同時也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機關性質的立法會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有利於充分反映澳門的居民的意願,使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實際上,立法會曾經就各種議題進行辯論,就在澳門社會產生了較大反響。因此,通過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提出問題,喚起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的注意,探討解決問題的思路,可以在政府施政和群眾利益之間、各種不同利益訴求的群體之間,取得最大的公約數,從而不斷推動社會各領域的事業向前發展,更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利益的治理澳門基本宗旨。
可以說,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辯論權與質詢權、調查權一道,組成立法會所行使的監督權。辯論權是議員與政府共同討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過辯論,監督政府的政策制定。辯論可以要求政府制定一項政策,也可以對政府擬議或制定的政策進行討論。《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章第二節「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程序」對辯論的內容和程序作出了規定:立法會得應政府和議員的要求,專為辯論公共利益問題召開全體會議;在議員提出公共利益問題辯論申請後,由全體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辯論;如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進行辯論,立法會主席須通知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最少於五日前通知召集全體會議專門進行辯論,但事先須徵詢執行委員會、申請辦理的議員的意見;如須有政府代表出席,亦須徵詢政府的意見;在辯論進行前,應提供議員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和作出解釋。在辯論的第一階段,如有政府代表出席,則由其回答議員提問代表問題;在辯論的第二階段,議員進行互相辯論,但不妨礙政府代表發言。辯論的全體會議不設議程前階段。
澳門存在不少社會關注的公共政策是可以辯論的,適當進行辯論並增加辯論的次數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立法會應該形成一種文化,議員也應該自律,盡量避免提出以謀取團體政治利益或以取悅部分選民偏好的辯論議題,因為對這種辯論議題議員之間本身也不易達成共識,最終妨礙立法會辯論的效果。
實際上,儘管由議員提出的辯論申請,大部分確實是屬於公共利益,也雖然民選議員具有一定的民意代表性,但無可諱言,出於種種原因,個別議員出於博取見報率以維持「民氣」,甚至為了提前進行「輿論種票」等原因,卻又較少掌握公共政策的專業理論知識,而盲目提出辯論申請。這種情況在台灣地區最為嚴重,「新科」青年「立委」,尤其是民進黨「新科立委」,和脫胎於「太陽花學運」的前「時代力量」「立委」,在「立法院」開議並進入質詢期後,所發生的「岳飛打張飛」式等的荒腔走板現象,就暴露了他們並不了解公共行政的專業知識甚至是基本常識,令人啼笑皆非,也遭到媒體社論和學者撰文批評。
就以澳門立法會前日全體會議的兩個辯論動議案為例,其實其內容本身還是可以進行辯論的(那個「消費卡」辯論動議案則極為明顯地含有提前進行「輿論種票」的用意)。其中有關本澳尋找適當地點建置永久火葬場的議題,筆者也曾經多次「鼓與呼」,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際。但在這次,筆者還是認同多數議員的投票抉擇,尤其是馬志成議員在討論時所說的,每次政府提出建火化設施計劃,都挑動居民情緒,他認為要小心處理,而不是貿然發起,更提議應深化珠澳合作簡化程序和減低收費;及張健中議員所說的,火化設施不論選址哪個地方都會引起極大爭議,考慮本澳難以尋找合適地方,現階段未具備可行性。
實際上,在目前階段,不適宜發動爭議性較大的辯論。一方面,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在即,雖然尚未確定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但已經有自稱「若是論能力,我一定不會輸給他(按:指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的人宣布參選;可能在此「蝴蝶效應」下,還將會有滿腹「紙上談兵」經綸的人士出來湊熱鬧。倘立法會就某些具有較大爭議性的議題進行辯論,這些人就可能會「食住條水上」,大造偏離行政長官選舉原意的輿論,就會對行政長官選舉產生一定程度的滋擾。
另一方面,明年將要進行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某些以「為反對而反對」為職志的直選議員,是到了提前「輿論種票」的時候了。由於今後的立法會選舉都將堅定不移地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在報名參選程序時,可能會有某些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認定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的人員,其提名將會被「DQ」,因而雖然是「反對票」但經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甄審獲得「入門券」的被提名人,就正好以「被DQ者」的「替代人」的角色,攉取那些「被DQ者」的支持者的選票。因此,現在籍著對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進行辯論,就可達到提前進行「種票輿論」之目標。而高天賜議員之所以撤回議案,可能是感覺到自己的票源與或將會「被DQ者」的票源的同質性不高,不具重疊性。而且在疫後恢復得較為順暢下,再提專門針對疫情的「消費卡」,反而會引發「潛在支持者選民」的反感,得不償失。
其實,就是否興建火葬場的議題,高天賜議員就曾經有過「自我否定」的失態表現。實際上,在第四任行政長官競選期間,高天賜及其搭檔梁榮仔陪同殯儀業商會的人員,到崔世安競選辦公室遞信,希望崔世安在連任行政長官後,能儘快設立公共靈堂及火化場。隨後,高天賜又在電台的節目中批評特區政府不興建火葬場,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梁榮仔也曾向特區政府提出質詢,質疑澳門作為一個國際旅遊城市,發展至今時今日龐大的經濟規模,竟然連一個火葬場及燒骨場也沒有,實在十分可笑。但二零一八年前民政總署計劃在氹仔沙崗墳場興建火葬場時。其人卻利用附近居民強烈不滿的事態,發動居民上街遊行表達反對態度,用而轉移人們對其一對兒子因為販毒而被司警拘捕的視線,並向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走筆至此,筆者很有興趣:當年在反對興建火葬場的遊行中,已經有過參加立法會直選經歷的林宇滔,是否也是遊行隊伍中的一員甚至是指揮者之一?倘答案是肯定的話,其今次提出要求政府盡快就興建永久性火葬設施提出辯論的動議,就是明顯的「兩面人」所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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