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明年三月底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昨日介紹法案。張永春表示,為充實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法規訂定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及註銷登記的程式、機關據位元人的委任通知、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及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事項的程式。
  此外,法規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以及參加或合辦活動的相關通知和預先許可的程式。同時,訂定勞工事務局發出證明書的程式、過渡期內的登記安排。
  法規將與第6/2024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有關處理工會登記申請事宜的條文則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與《工會法》同於明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有關處理工會登記申請事宜的條文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穎芝表示,涉及《工會法》登記的條文在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即明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接收工會登記的申請,但法律正式生效日期為明年三月三十一日,登記後的工會在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後才可行使職權。目前,全澳僱員團體超過四百個,但當中多少個會申請登記成為工會,需視乎各團體的意願及考慮。若團體沒有選擇過渡成為工會,就不能行駛法律規定的代表會員去協商及處理個人勞資糾紛的職權,日後只有工會才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