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上週五完成討論《一九九四年至九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該法案是對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法規,在不改變其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這是繼今年二月間澳門特區政府擬制完成《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並已經送交立法會審議,對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完成第一階段工作後,繼而完成了第二階段的工作。完成了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提出的十一項立法計劃中,第七項的《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及第八項的《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算是「功德完滿」,全面徹底清理澳門原有法律。
《澳門基本法》第九章「附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和第二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玫區的承認和保護。」
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對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爲同基本法相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此外,本款還作了一個補充性的規定: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隨時作出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對澳門八百五十五項原有法律、法令的審查,主要有兩類抵觸基本法的情况:一是整部法律、法令與基本法相抵觸;二是部份內容和條款與基本法相抵觸。還有若干項原有法律,雖然從整體上看是抵觸基本法的,不應採用爲特別行政區法律,但由於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內容關係到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承襲,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宣佈不採用的,不採用但制定新法律前參照處理有關事務的、部分不採用的原有法律分別爲十二件、三件、十八件,共三十三件,回歸前被澳門總督以法令形式廢止的共十件,故回歸時實際共廢止二十三件,佔總數百分之二點六九。
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的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為遵守《澳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並因應回歸後本澳的政治和行政體制架構、社會及民生均發生相當大變化的情況,特區政府對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旨在明確該等原有法律和法令的生效狀況,以及簡化現有既龐大又複雜的原有法律體系,並以目前仍然生效的原有法律為基礎,整理出一套既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及《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又能與澳門特區現行法制相協調的、清晰明確的原有法律的最新文本,使原有法律條文能更方便地查閱、更清楚地理解和更準確地適用。
為此,特區政府分別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九年分別處理了四百七十九項及二百八十四項法律、法令的清理工作。自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回歸前的法律、法令中,有約五百項仍然生效。今年二月完成的《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對當中二百零二項法律、法令作適應化和整合、四十項作法律清理,有四十八項法律、法令,適應化或整合後,需要重新公布。而今次完成的法案,適應化、整合或清理約二百四十八項自一九七六年至回歸前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但在一九七六年年至一九九九年還另有共有六千七百四十項訓令,由於數量龐大及以針對技術事項及行政行為為主,據說特區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對回歸前的訓令作適應化及清理工作,將由各部門評估和作適時處理。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员會副主任喬曉陽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時,就對關於澳門原有法律的基本情况和審查範圍作了說明,並對原有法律的處理辦法提出了幾種不同的方式,包括對整部法律、法令與基本法相抵觸的處理間題,關於法律或法令的部分條款,關於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的適用原則以及名稱、詞句的替換原則,對在澳門適用的葡國法律的處理等。並特別提出,對今後發現與基本法抵觸的澳門原有法律的處理,指出由於籌委會僅着重對澳門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進行審査,而不是審查全部澳門原有法律,且尙有部分法律、法令由於沒有中文譯本未作審査,因此,這些未經審査的原有法律可能存在與基本法抵觸的內容。即使在已審査的澳門原有法律中也可能有暫未發現與基本法抵觸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如發現被採用爲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與基本法相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所以草案第七條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决定的第七條規定,「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而現在澳門特區政府及立法會的這項工作,就是執行《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全面徹底地清理與《澳門基本法》有抵觸的原有法律,將葡國曾經管治的法律痕跡清除乾淨,真正做到「法律回歸」及「澳法治澳」。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