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案 換錢黨行為刑事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有重大修改,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內兌錢行為刑事化,最高判5年;若在娛樂場外兌換但沒有證據顯示為供賭博之用,則按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
  陳澤武表示,由於涉及「換錢黨」亂象最近越來越猖獗,政府聽取多名議員意見後,對《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作出重大修改,對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為供博彩用途,列為刑事化。為着有效力,所有特别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视為娱樂場範圍,在範圍內兌換則會被推定為供博彩用途及判處刑罰,一經定罪,可處1個月至5年徒刑及附加刑,若在娛樂場外換錢業務行為,則以現行的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有委員關注一旦觸法,有關人士能否出境及有否羈留措施等,他引述政府回應指出,若刑罰超過5年,法官有權向有關人士發出賭場禁足令,以及有權作出羈留措施。
  至於對於向換錢黨換錢人士的行為不受處罰,並沒有寫入法案,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這與法案內為賭博借高利貸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
  陳澤武指出,委員會同意政府建議,相信該法案能在今年(2024年)內提交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布翌日起生效。而法案建議改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