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澎湖籍漁船「大進滿88號」七月二日因在休漁期間在大陸海域內非法捕撈,福建海警依法登檢扣押涉事船隻和船員的事件,昨日獲得第一步的解決。台籍丁姓船員與三名印尼漁工於昨日上午十時半安排返台,而洪姓船長及船隻因牽涉到刑事案件,需進一步走法律程序,等待裁罰確定後才能獲釋。
據福建海警局的官方公告顯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福建海警局位泉州於近海依法登檢查扣以艘涉嫌非法捕撈的台灣省籍漁船,船上船員五名,載有漁獲物一千三百三十五公斤。福建海警局以該船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立案偵辦,經前期調查取證,丁某等四名船員違法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於八月十三日安排返回台灣,另一名涉案人員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福建海警釋放丁姓等四名船員的方式,有點類似此前兩岸《金門協議》所確定的「金門模式」,但又不完全是「金門模式」。所謂「金門模式」,是在廈門與金門之間實現「小三通」之前,台方遣返大陸偷渡客,或是陸方移交台灣潛逃疑犯,是雙方各自駕駛交通船,在廈金水域的「習慣控制線」進行交接。而今次福建海警釋放丁姓等四名船員的方式,也是由雙方派船交接,但並非是在廈金水域,而是在福建省晉江市圍頭港對開的大陸領海線,交由澎湖的「大進滿96號」接收,並直接駛返澎湖西嶼竹灣港,而沒有經過金門。
這就凸顯了,「大進滿88號」的被扣押,是因為「大進滿88號」在大陸的領海水域內,違反了大陸農業農村部、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開展二零二四年海洋伏季休漁專案執法行動的通知》,在海洋伏季休漁期內進行非法捕撈犯罪活動,而且其所使用的拖網網目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這在非「禁漁期」也是屬於違法行為,更何況是在「禁漁期」。只不過是在經過四十天的偵訊下,確定四位船員是在船長的指使下違法,違法性質輕微,因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給予釋放處理。但為了彰顯陸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關於開展二零二四年海洋伏季休漁專案執法行動的通知》等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尊嚴,因而堅持在領海線交收,而不是在具有「重疊性」的廈金水域交收。
而且,為了申明「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雖然四位船員的違法性質輕微,也雖然經過與陸方關係良好的澎湖海峽兩岸交流協會的前後任理事長,前「立委」林炳坤與前副議長陳雙全等人的居間協調,與福建省台辦等陸方單位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但也要待到「禁漁期」結束前兩天,才執行釋放船員的共識。
當然,這個時間點,也是在「二一四漁船事件」獲得解決之後。如果台灣當局繼續將「二一四漁船事件」拖延下去,即使是「伏季休漁期」結束,「大進滿88號」事件也將會「拖下去」。
其實,就連台灣當局自己,也知道「大進滿88號」事件理虧。實際上,事件發生當晚,「海巡署」的新聞稿就已經承認,一方面,在大陸海警船與台灣海巡艇的糾纏過程中,「海巡署」的船艇已深入陸方領海基線內,「為避免升高衝突」而停止緊追;另一方面,此案是發生於中國大陸的「伏季休漁」期間,而經過進一步瞭解與查證事發地點屬於陸方管轄區域。實際上,當時「海巡署」也說明,其近岸雷達的偵蒐範圍僅十二海浬,並未能偵探到已經進入大陸海域的「大進滿88號」。因而只能是透過「農業部漁業署」、陸委會等多方管道持續與陸方溝通,祈求完滿解決此事件。
不過,對於洪姓船長及船隻的處理,可能不會「免於刑事處罰」那麼簡單。雖然現在他沒有被羈押,是住在酒店中惟行動受到限制,但由於已經觸犯大陸法律,相信大陸方面還是將會給予一定的懲罰,否則將無法維護「禁漁期」的法律權威。實際上,據說當時就有五十至六十艘台灣漁船在此海域違法進行撈捕作業,就連台灣「海巡署」也認為,福建海警只是拘捕「大進滿88號」,是「隨機作業」,而且還須面對「海巡署」船艇的糾纏。因此,最後即使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也必然會有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在過去,就曾有過這樣的處理案例,台灣漁船因違反大陸伏季休漁規定而遭登檢,但多數是在繳清罰款後即釋放。而這次是扣人又扣船,因而不排除將會沒收「大進滿88號」。
在「二一四漁船」事件獲得妥善解決後,台灣媒體以至是陸委會,都將此形容為「新金門模式」,並討論是否會成為未來兩岸互動協商基礎。實際上,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就表示,過去雙方透過各種不同方法與模式,重點都是「官方主導、民間協助」,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民眾福祉、確保「國安」。不管外界稱之為「兩岸兩會模式」、「金門模式」、「新金門模式」、「澳門模式」、「事務性協商」、「小兩會」,甚至「複委託」等,重點都在「政府」主導,官方才有公權力,才能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才有能力務實解決民眾問題。
而大陸方面卻對「金門模式」有不同解讀。在「二一四漁船」事件發生後,福建海警加強在廈金附近海域進行執法巡查行動,今次突破台灣當局所謂的「禁止、限制水域」。這個樣態,被包括「人民網」在內的大陸媒體形容為「金門模式」,並指出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是執法范圍的擴大,彰顯金門附近海域根本不存在所謂「禁止、限制水域」這一事實;其二是執法向著「全天候」轉變,中國海警船有可能在任意時間出現在金門附近海域的任意區域;其三是執法強度的進一步提升,以海警艦艇編隊的規模開展執法行動,標志著執法行動轉向常規化和日常化,這表明中國海警完全確立了對金門附近海域的實際控制權和執法權。
兩岸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