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內地公安與澳門警方聯手合作打擊「換錢黨」

  在國家公安部的統籌下,澳門特區和內地警方聯手合作,從前日起正式啟動代號為「清蟻二號」的聯合收網行動。前日,澳門司法警察局於早上六時派出一百八十名刑事偵查員,分別前往澳門各區多間酒店和住宅單位採取突擊行動,截獲共三十六名涉嫌從事非法兌換貨幣活動的內地人士,其中包括一名以假聘用身份來澳從事換錢黨活動的外地僱員,並隨即於前日傍晚在珠海拱北口岸與澳門關閘之間的車道地段,將三十六名「換錢黨」移交內地。昨日,澳門司警又再接再厲,加強對澳門多區娛樂場、酒店及口岸等關鍵區域的巡查和打擊力度,再截獲共十一名涉嫌從事非法兌換貨幣活動的內地人士,並隨即將他們移交內地公安。這次「清蟻二號」聯合收網行動,有效震懾與博彩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
  而與此同時,在澳門警察總局的統籌下,治安警察局也於前日開始持續開展「雷霆二零二四」行動,其轄下的澳門警務廳、海島警務廳、交通廳、情報廳、特警隊及轄下警犬組共派出八十五名警員,分別巡查澳門各區多間賓館,同時在澳門北區、新口岸區及路氹城金光大道一帶加強截查可疑人士,並進行不定點查車行動。在前昨兩日的行動中,共截查了二百九十一人,當中兩名女子涉嫌從事賣淫活動,有關人士已被送交相關部門跟進。此外,在行動中發現一個懷疑涉及非法提供住宿的單位,治安警察局已經向旅遊局作出通報,經旅遊局人員調查後證實上述情況,並已作出查封。
  以司法警察局為主力軍的「清蟻二號」聯合收網行動,及由治安警察局進行側翼助攻的「雷霆二零二四」行動,都是為了積極響應國家公安部五月二十七日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整治「換錢黨」等違法犯罪專項工作部署會,部署各地健全聯動機制,加强協作配合,堅决遏制「換錢黨」等違法犯罪發展蔓延態勢的行動。公安部在這個專項工作部署會上,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重拳出擊、多措幷舉,加强與澳門警方的協作配合,對「換錢黨」等違法犯罪發起淩厲攻勢。因此,專責執行「清蟻二號」聯合收網行動的澳門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蘇兆強指出,今年五月份,公安部宣布對跨境不法兌換活動(俗稱「換錢黨」)展開打警整治部署,司法警察局在與內地警方良好合作基礎上,進一步與公安部加強協作溝通,經內地警方對該局早前通報的「換錢黨」資料進行排查分析,鎖定一批涉及內地和澳門兩地的「換錢黨」犯罪團夥身份,在時機成熟時,前日在公安部統籌下,公安部與司警局開展代號為「清蟻二號」的統一收網行動。
  估計,澳門司警與內地公安在八月間才開始啟動打擊「換錢黨」的「清蟻二號」統一收網行動,還有一個考慮因素,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已經確定「換錢黨刑事化」。實際上,本月七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不法博彩罪》法案新文本,新增了一個「經營為博彩的不法匯兌」的條文,確定將「換錢黨」刑事化,並列明:「未依法獲批准經營貸幣兌換業務,而供賭博之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而最低刑罰法例規定為一個月)」。該條文亦同樣規定,只要在娛樂場或娛樂場的附屬設施,包括酒店、綜藝館、其他商業設施等地方,即整個綜合度假村內進行不法的貨幣兌換業務,均會被列為博彩用途。而由於該條文最高刑罰超過三年,故此當「換錢黨」被捕後,法官有權對其進行羈押。此外,條文亦會有附加刑罰,換錢黨將禁止進入娛樂場兩年至十年。
  在國家公安部已經認定「換錢黨」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逃匯罪」及「洗錢罪」,還有「換錢黨」在進行非法匯兌行為時伴生的金融詐騙罪(如練功券等)以至是故意殺人罪等刑事犯罪行為之後,澳門特區也即將通過立法活動,將「換錢黨」的非法匯兌行為「入刑」,這就完全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內地司法機關完全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有關「屬人管轄」的規定,要求澳門警方將「換錢黨」中的內地居民移交內地警方。在此基礎上,可能會為澳門進一步為《區際法律協助法》立法,及內地與澳門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奠定基礎。
  對於那些跨越內地與澳門特區的案件,澳門和內地都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這並不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精神,並不侵犯澳門司法權的獨立性。在處理涉及雙方的案件時,我們不但要尊重澳門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權,還要尊重內地的獨立的司法權,這才是真正地貫徹「一國兩制」。實際上,澳門特區的刑事管轄權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是不矛盾的。澳門特區的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體現。國家的刑事管轄權不可以被分割,但可以按照國家的意志在組成國家的各部分間進行分配。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制定《澳門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區刑事管轄權,體現了全國人民的意志,是一種獨立自主的主權行爲,是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在特別行政區的依法分配。國家的刑事管轄權是一種高層次的刑事管轄權,它覆蓋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届領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均具有管轄的權力,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人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也享有管轄的權力。特別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服從、服務于國家的刑事管轄權,不得與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相抵觸。
  何況,比照最近國家兩高三部聯合發出的「懲獨二十二條意見」,既然國家《刑法》和《反分裂法》都可以適用於尚未統一的台灣地區的「獨派」勢力人物,那麼,國家《刑法》更有權對在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行使司法管轄權。
  當然,將「換錢黨」中的內地居民移交給內地警方及司法機關,還有一個「實務性」的原因。那就是他們在澳門服刑,可能會很「舒服」,甚至還有營養師「服侍」,「食好住好」,殺人犯的「待遇」可能還高於一般打工仔,並且是使用澳門納稅人的金錢來飼養該殺人犯。在扣除節假日等的「優惠」等,只需十年八年就可「出冊」,又是一條「好漢」。因而以澳門特區刑法對其治罪並在澳門服刑,並不能對這些跨境犯罪分子發揮震懾作用。
  另一個「實務性」的原因,就是預防及阻遏「換錢黨」會發展成為集團化的「經濟犯罪黨」,變成新的「洗米華」。實際上,新《博彩法》生效後,嚴格限制俗稱「疊碼仔」的博彩中介人活動。部分「冇嘢撈」的內地甚至本地「疊碼仔」,可能會轉做「換錢黨」,在經營範圍日益擴大及集團化之後,將會形成尾大不掉的「洗米華2.0版」,危害國家安全及澳門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