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包括對12項法規適應化及整合,並重新公佈,對157項法規適應化或修改表述,以及明示廢止5項規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引介《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時表示,為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和完善本澳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持續對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工作。
張永春表示,按照工作計劃,對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處理涉及1976年至1993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相關法案已於本年2月送交立法會,而是次法案為處理第二階段涉及1994年至1999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
張永春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如下:一、對12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及整合,並作重新公佈;二、對157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或修改表述處理;三、對17項仍生效法規中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規定,在不改變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四、明示廢止5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五、確認於2019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133項規定的不生效狀況。
有議員關注法律適應化後的執行工作,以及處理回歸前的訓令。張永春表示,今次是第二階段處理回歸前的法律及法令,當局多年來已從2,123項清理至406項,重申法律清理和適應化是處理不協調或不適應現今環境的地方,例如修改不合時宜字眼等,不會修改法律實在內容。
張永春稱,當局沒有計劃清理回歸前的6,739項訓令,由於多數是針對特定或技術事宜,已由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取代,不適宜法律清理,可用新的行政法規或命令等代替。
議員林宇滔關注回歸前的訓令將如何處理。張永春回應表示,初步統計顯示,原有訓令超過六千項,主要是規定特定或技術性事項,大部分已被廢止。對於仍然有效的訓令,應該透過法律修改完善,而非單純依靠法律清理來解決。
法務局局長梁穎姸表示,5項明示廢止涉及1項法令和4項法規中的部分規定,全部已認定再沒存在價值,不會對法律適用層面造成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