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期緊迫有利於賀一誠爭取連任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發出告示,訂定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期為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十二日,並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www.ece.gov.mo)公佈「行政長官選舉日程表」。根據該「日程表」,在此「提名期」期間,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士或其代理人可以前往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的選舉事務接待櫃檯,向管委會領取《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並須於提名期內交回;參選人士亦須提交真誠聲明其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管委會收到提名表後會對被提名候選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就管委會基於國安委意見書而作出被提名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按《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任何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六十六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而選管會公佈被確定性接納候選人名單的日期,在沒有異議及上訴的情況下是九月二十日;倘有異議及上訴並經終審法院作出確定裁判,是不遲於九月二十五日。不遲於九月十八日公佈選舉投票地點。競選活動由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十一日。候選人退選的最後期限,是不遲於十月十日。十月十三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
  雖然提名期和競選活動期的日子都嚴格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嚴格訂定,並與以往歷屆一樣,但由於今次公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的作業比以往延遲了兩個月左右,因而無論是在籌備作業還是徵集選委會委員的提名表等方面,都有利於爭取連任的賀一誠。實際上,其他要挑戰賀一誠的人士,無論是籌組競選班子,還是徵集選委會委員的提名表,在人手、財政及行政資源等方面,都將難以與賀一誠所「匹敵」。
  其中單是一項徵集選委會委員提名表,曾經揚言「若是論能力,我一定不會輸給他」的某位有意參選人士,可能就將會「輸給他」。雖然這位人士可以到選舉事務接待櫃檯向管委會領取《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並索取四百名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及聯絡辦法,或是從行政長官選舉網頁下載四百名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及聯絡辦法,但要在兩個星期內徵集到法定的六十六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表,就將會是頗為困難,甚至是「緣木求魚」。除了是缺乏穩妥可靠的渠道聯絡四百名選委會委員職務,也因為這四百名選委會委員基本上與這位人士並不熟悉,更不了解,難以得到他們的信任和祝福。除非是有極個別的選委會委員出於某種個人心態而向其提供提名表,也根本難以徵集到六十六張提名表,而無法獲得行政長官選舉的「入門券」。
  這是「有所本」的。過去五次行政長官選舉(推選)的經驗,除了是第一屆推選,有也是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委員的知名人士區宗傑拿到剛過「門檻」的「入門券」之外,其餘叫喊聲很響的幾位人物,都無法取得「入門券」,甚至連一張提名表也取不到。而現在,由於選舉期延後而顯得較為緊迫,這就較大地壓縮了某些並不知名但「滿腹經綸」的人士的參選空間,從而減少過去那種「攪笑」現象的發生。
  實際上,在過去的歷屆行政長官選舉中,出現了一些「攪笑」的場面。就是有些根本不符合參選條件(如特首必須在澳門連續居住二十年,及必須年滿四十周歲)的人,也裝模作樣地要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另外,一些根本沒有選票的人,也要去參選行政長官。他們不顧自己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援,無法收集到法定的六十六張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入門券」,也缺乏參選行政長官的政治資質者,就來湊熱鬧,利用行政長官選舉不設保證金等疏漏,聲稱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並為了達到「吸引眼球」的真正目的,進行了極不嚴肅的表演,使得行政長官選舉的嚴肅性和莊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貶損。本來,參加政治公職選舉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不應加以限制。但與此同時,也必須維護選舉的嚴肅性,及防止一些不具條件者參選,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及玷污行政長官選舉的莊嚴性和嚴肅性。
  倘是「逆向思考」,爭取連任的賀一誠,充分利用其從政幾十年來的人脈資源及擔任行政長官的行政資源,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技術手段,在極短的時間內徵集到超過三百三十五張提名表,其「對手」即使是能夠拿到全部餘下的提名表,也湊不足法定的六十六張,就只能是「望門興嘆」。當然,賀一誠倘是能夠徵集到三百九十多張提名表,在投票日也獲得最高的得票率,並盡量減少空白票率及廢票率,就將更能彰顯其作為行政長官當選人的認受性和代表性。
  倘是再從「反逆向思考」,假設超過一人的有意參選行政長官者,都是具有政治資質者,為了保證公平競爭,防止「行政資源優勢壟斷」,似乎就適宜引進「上限制」,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徵集選委提名的最高限額,為每一行政長官候選人不能徵集超過全部選委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即不得超過一百九十九張提名表,以便給有意角逐的其他候選人留下足夠的提名名額,從而改變「一人參選」格局,使選委可以有投票選擇,也可以觀察民眾對不同參選人競選表現的反應來投票支持某位候選人。由此,令獲多數支持票當選的行政長官得到更廣泛的社會認同。
  當然,為了進一步維護行政長官選舉的嚴肅性,應當考慮引入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繳交「保證金」的制度。現在,連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都要繳交保證金,而政治「含金量」更高的行政長官選舉卻不設保證金,似乎是不符「比例原則」。
  實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設計了「保証金」制度,規定參選人在登記報名參選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証金。倘其得票率跨過規定的「門檻」,可獲發還保証金;反之保証金則被充公。
  候選人必須繳交保証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璿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証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証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因此,為了防止發生濫行參選的行為,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澳門特區日後在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時,似是也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