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香港媒體報道說,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本月以外交函件通知外國駐港領事館,稱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中方實踐,駐港領事官員若特殊情况下需在大灣區內跨區執行職務,應提前徵得中方同意。有需要的領事館官員應最少提前十個工作天向廣東省外事辦或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請求,說明跨區執行職務原因、人員、時間、擬訪問地點、接觸部門等,並抄送外交部駐港公署。有關報導又指,由於目前多數外國駐港領事館同時兼管澳門,因而中方通函或只影響「跨領區」領事館,未必影響本已管轄澳門的領事館。
在澳門這邊,則沒有這方面的公開報導。不過,相信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早已就此領務活動權限作出規定,而外國駐澳門的領館也鮮有違反此規範的事態發生,因而還是「按既定規範辦」,無需特別重申強調。
實際上,按照澳門特區政府總部事務局編印的《領館指南》,在《跨領區執行職務》一節就指出,如遇特殊情況,領事官員需到領區外(這裡指中國內地)執行領事職務,領事館須事先向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因此,相信外國駐澳門的領館,都已知悉及執行這個規範決定。
而在現時,共有四個國家在澳門特區設立總領事館:安哥拉、莫桑比克、菲律賓、葡萄牙。而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包括澳門特區或可在澳門特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國家有六十個: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孟加拉、比利時、巴西、文萊、東埔寨、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捷克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薩克斯坦、韓國、科威特、老撾、馬來西亞、墨西哥、蒙古、緬甸、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秘魯、波蘭、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瓦努阿圖、委內瑞拉、越南、津巴布韋。
另外,安提瓜和巴布達、薩摩亞、巴哈馬、丹麥未有在香港特區設立總領事館,但中國與其有關的設領、擴領協議仍生效,因而其駐北京的大使館在理論上可以兼顧澳門特區的領務。
在澳門特區委派名譽領事的國家共有九個:佛得角、愛沙尼亞、格林納達、幾內亞比紹、馬里、尼日爾、秘魯、坦桑尼亞、英國。其中坦桑尼亞駐澳名譽領事館雖然獲得批准開館卻尚未開館。而駐香港特區名譽領事館領區包括澳門特區的國家有十八個: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厄立特裏亞、埃塞俄比亞、冰島、肯尼亞、立陶宛、馬爾代夫、摩洛哥、納米比亞、挪威、盧旺達、聖馬力諾、塞舌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蘇丹、烏拉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內地境域是不允許任何國家設立名譽領事館的。而在港澳可以設立名譽領事館,是基於「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和澳門基本法作出的規定。因此,在香港和澳門的名譽領事館,不能在內地執行領務。
其實,即使是正式的總領事館,其領務也不及於包括粵港澳大灣區九市在內的內地。實際上,這些地區的領務,都已經由這些國家駐北京的大使館或其駐廣州的總領事館、領事館執行。比如,葡國政府就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除了廣東省,該總領事館亦會負責海南省、湖南省、福建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事務。其中的「廣東省」,當然也就包括了「粵港澳大灣區」的粵省內九個城市。因此,葡國駐澳門的總領事館,就沒有必要「染指」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的館務。
不過,據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實用領事知識》(梁寶山著)一書闡述,《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事職務由領館行使之,此項職務亦得由使館依照本公約之規定行使之」;領館通常在領區內執行職務;經接受國同意,得在其領區外執行職務,或代表第三國在接受國內執行領事職務;經關關係國家同意,領館可在第三國中執行領事職務;在派遣國未設使館亦未由第三國使館代表的國家內,領事官員經接受國同意,得准予承辦外交事務;領事官員得于通知接受國後,擔任派遣國出席任何政府間組織的代表。
這可能就是香港媒體所指的情況了。目前駐香港特區的正式領事機構亦即總領事館共有六十二個,而由於香港在國際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部份國家駐港總領事館在其國內擁有大使館的地位,包括巴西、日本、菲律賓、加拿大、英國、美國,有別於駐一般中國城市的總領事館。部份駐港總領事館直屬該國的外交部,而並非北京境內的駐華大使館,包括︰加拿大、英國、美國。因此,在某些國家的駐北京大使館或領務區包括廣東省的總領事館「忙不過來」的情況下,要求其國家駐香港的總領事館派員「幫忙」,是符合規範的。但前提是,由於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是分屬於實行「一國兩制」的不同領務區,因而必須在事前向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跨領務區執行領務。
在澳門特區,也是如此。安哥拉、莫桑比克、菲律賓、葡萄牙等國家需要其駐澳門特區總領事館到領區外(專指中國內地)執行領事職務,領事館須事先向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有六十個國家在香港設立的總領事館,其領區包括澳門特區或可在澳門特區執行領事職務,但其稱謂也只能是「駐香港總領事館」,而不能使用過去曾經用過的「駐港澳總領事館」。這也是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因為其稱謂中的地名只是駐地城市名稱,並不包括領區範圍。比如,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不能因其領區包括了廣東省、海南省、湖南省、福建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就稱為「駐華南總領事館」或「駐粵瓊湘桂總領事館」。
正因為如此,中國外交部曾經發出通知,要求各國的總領事館名稱只能單獨使用「駐香港」或「駐澳門」,不能並稱「駐港澳」。這是為了統一規範。
基於此,越南就將其「駐港澳總領事館」改稱「駐香港總領事館」,並將其在澳門設立的「駐澳門領事辦公室」,更名為「越南駐澳門臨時辦公室」。但至今仍然有美國、歐盟等駐香港總領事館的官網,繼續使用「駐港澳總領事館」的稱謂。看來,美國仍然要明確地向外界宣示,其領區包括澳門,「有權」自由到澳門執行領務,其中包括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頗有「國際霸主」之意。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