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週五台北地檢署和廉政署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實施搜索和約談這一天,「總統府」召開「二零二四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司法院長」提名張文貞、「副院長」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分別為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賴傑、成大法律教授陳運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王碧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台大國發所所長劉靜怡。
依台灣地區「憲法增修條文」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司法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作為「司法院長」和「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責任重大,應具有一定資格方可被提名任命。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其一、解釋「憲法」。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而從新提名的「司法院長」提名張文貞、「副院長」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的人選看,幾乎都是「獨派」人士或主張「廢除死刑」者。其中的姚立明,雖然曾經參加過反對「台獨」的新黨,但在後來與新黨鬧翻並脫黨後,提出「一中兩國論」,還早於李登輝的「特殊兩國論」,因而也是一個「準獨派」。
因此,提名這些「獨派」人士加入「司法院」,其實就是在日後解釋「憲法」,或是「憲法法院」打「憲法官司」時,作出向「新兩國論」傾斜的裁決,甚至不排除為日後「修憲」以至「制憲」,實現「憲法台獨」做好組織準備。
正因為如此,在已經延期的「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後正在休假期間,民進黨黨團就急切地要求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要行使對「大法官」的同意權,並聲稱具有「急切性」。既然如此,賴清德就理應在當時就公佈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名單,以為「急切性」製造理論依據。但賴清德並沒有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打臉」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但其實,可能連賴清德也感覺到,如果是在在野黨藍白兩個黨團「被催逼」的情況下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可能會在審議「總統府」對「大法官」和「考試委員」提名名單時,實行「情緒性報復」,投下「不同意票」。在「藍白合」的議席多於民進黨「立委」議席的情況下,這兩份提名名單就將會被否決,因而沒有「輕舉妄動」。
而「總統府」在上週五終於公佈新「大法官」提名名單,固然是有著「立法院」第二個會期定於昨日開始的客觀因素;但更重要的主觀因素可能是,要趁著檢調和廉政機構約談柯文哲,可能會對民眾黨個別「立委」發生「殺猴儆雞」效應之機,推出新「大法官」提名名單,只要有六名民眾黨「立委」「投降」,該提名名單就可獲得通過。實際上,在「行政院」對「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案」時,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就曾號召民眾黨「立委」「起義來歸」,並聲稱只要有六名民眾黨「立委」「調轉槍頭」,「覆議案」就可獲得五十七席亦即剛好過半「立委」通過。
不過,台北地檢署未能蒐集到足夠的證據,讓柯文哲「一劍封侯」,在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柯文哲實施羈押禁見後,被法院駁回,裁示柯文哲無保請回。這反而會讓民眾黨「立委」更為認定是「政治迫害」,因而在這份提名名單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極有可能會再次出現「藍白合」,以六十一票(本應有六十二票,但依法「立法院長」韓國瑜不參與投票,只是在兩造同樣票數時才投下「關鍵一票」)比五十一票的較為懸殊票數,否決了其中的幾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甚至是「全軍覆沒」。
倘是出現這樣的投票情況,雖然是「政黨鬥爭」的結果,但在客觀上則是粉粹了賴清德要籍著將「獨派」人士推進「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的動作,為「憲法台獨」做好組織準備的圖謀。因而相信賴清德決不會甘心落敗,因而在「立法院」排期審議及表決這份提名名單之前,將會進行系列的「小動作」,嚇唬民眾黨以至中國國民黨中可能不夠「清白」的「立委」,使得他們即使是沒有投下「不同意票」,也請假不投票或投下「棄權票」、「廢票」,從而間接達成「起義來歸」,讓該份提名名單獲得所需票數通過。這就要看韓國瑜如何設法反制,除了是國民黨黨團甲級動員,及祭出黨紀,以及與民眾黨黨團攜手合作之外,似是還應作出某些限制規定,如在正式行使同意權時實行「記名投票」以至是「唱名投票」,以防止「跑票」。
兩岸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