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之訴制度 明年3月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涉及解決「租霸」問題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勒遷之訴制度法案的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修改損害賠償機制;並縮短啟動勒遷程序的欠租時間至3個月;引入「租霸」資料查閱機制等。法案建議明年(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李靜儀稱,法案建議適用勒遷之訴的要件包括拖欠租金達三個月、業主對欠租達三個月的租客作書面通知等。意見書表示,法案最初文本建議以拖欠五個月租金時間作為適用依據,但委員會認為「五個月」的時間過長,因為在理想的情況下,新的勒遷程序也需時約六個月,兩者相加可能長達約一年,對業主造成較大的困擾。因此,政府參考葡國立法經驗,把啟動勒遷程序的依據從「五個月」改為「三個月」。
  關於書面通知租客的要求,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通知的方式較靈活,可透過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程式等通知。在平衡租客個人資料及業主權益下,法案並引入資料查閱機制。如果租客在判決確定後十日內未向辦事處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將被納入資料查閱。如果租客已支付債務並向房屋局提交證明,或自列入查閱資料之日起滿五年,房屋局不再將租客資料列入查閱資料。
  關於租客欠租的賠償問題,李靜儀表示,《民法典》原建議當租客欠租時,只能在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之間二選一,現時法案建議,除解除合同外,業主亦有權要求作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解除,則不適用於上述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