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日下午審議《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的重點修改包括放寬監管措施丶歸納牌照和簡化無線電通訊業務行政程式等三方面,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經過7次會議,其中政府代表系列4次,而是次會上委員們審議了政府遞交的最後修改文本,對於大部分委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大部分均被政府接納,當中包括法案原文本第13條獲發無線電通訊網牌照的自然人需具備適當品行,因考慮到申請人可能為公司或社團,在法案最後文本加入規定法人亦要接受審查的條款,申請人若因曾因實施涉及無線電通訊的犯罪,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被確定判決科處刑罰,或提出申請之日前五年內,為獲發無線電通訊範疇牌照作出虛假聲明、提交虛假資料或使用不法手段,以為其本人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均被視為不具備適當品行。
另外,法案第9條關於「特別或緊急情況」的條文中,第二款「如發生緊急或災難情況,行政長官可依法徵用任何無線電通訊網或站,而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由於條文涉及徵用賠償方面,委員會為條文應與徵用制度法律銜接,因此政府在最後文本中將「而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字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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