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法案於12月1日起生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法案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立法會大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在立法大會上簡介法案審議的主要內容。他稱,在法案生效後,政府將按照穩妥漸進的原則,在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和公證服務實現電子化,包括不動產抵押登記、公司設立登記以及買賣和抵押公證書的申請等,並將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服務範圍。
法案審議的主要內容是:一、由於登記和公證行為與市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在這些領域大力推行電子化是必要且可行的。二、法案建議不新設專門的電子平臺,而是視乎實際情況,利用現有的一戶通或商社通平臺提供電子服務。三、物業登記及公證服務電子化服務範圍,政府計劃首階段推出的服務包括,在物業登記領域,推出取消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全程電子化、取得登記的申請電子化和抵押登記的申請電子化服務;在商業登記領域,計劃推出公司設立登記的全程電子化服務;在公證服務領域,計劃推出申請訂立買賣公證書及申請訂立抵押公證書的電子化服務。法務局會總結經驗和持續完善服務,之後推出更多的電子化服務。四、公證認定簽名的兩方面簡化。其一如有關行為在電子平臺按預設格式作出,而且行為人採用具適當電子身份識別工具證實其身份,則免除法律所要求的認定簽名;其二是賦權公共部門或實體前臺的工作人員,如法律要求對有關檔的簽名對照認定、當場認定或者作出特別註明的認定,則該等工作人員具職權作出有關認定,藉此免除當事人前往公證部門辦理公證認定簽名的負擔。五、部門資料互聯。委員會認法案建議資料互聯是必要及適當的,平衡兼顧部門履職和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六、賦權登記部門工作人員。法案建議授權登記公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一定範圍內作出物業或商業登記的行為,經討論後,對賦權工作人員的條件及作出登記行為範圍作出調整,以兼顧人員的工作經驗、能力以及登記工作嚴謹性的要求。七、委員會對電子化服務的安全、透過視像會議作出公證行為、依職權宣告商業名稱失效等事項討論,已在意見書中反映相關討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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