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代院長宋敏莉在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提到提高司法機關的效率時指出,將研究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的助理機制,以提高審判質量,實現訴訟程式的高效運轉,緩解司法審判的壓力。
實際上,宋敏莉代院長的前任、岑浩輝此前曾經每年在司法年度開幕禮上的講話,幾乎都在「訴苦」,一是司法官嚴重不足,二是法律改革滯後,三是司法設施不相適應。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問題。在「年年訴苦年年訴」下,最近幾年已經有了較好的改善。新的初級法院大樓及檢察院大樓先後落成使用,現在又對初級法院大樓進行擴建工程,並正在興建新的終審法院大樓。全部工程完成後,就可把部分分散在各商業樓宇的司法機關設施,集中一起辦公,極大程度地改善各級法官履行其審理職能的條件。與此同時,也透過法定的機制不斷地補充新任司法官,在大前日就有十五名法官(其中十名是新任法官,其餘是「升呢」法官),及八名新任檢察官宣誓就職。
但似乎是仍然未能完全跟得上形勢的發展及實際的需要,岑浩輝此前提到過的司法官嚴重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在司法官入職及培訓機制仍然受到未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增設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的助理機制,就是一個可行及合理的辦法。
這個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的助理機制的設想,符合「識變、善變、求變」的精神,將有利於提高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效率,及減輕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的壓力,是澳門特區司法制度和司法組織的一項重要改革。因此,如果是契合《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的話,就適宜盡快推動落實。如是與《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基本規定有所抵觸,也適宜進行修法研究,並爭取行政機關的支持,共同擬制《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草案,並提請立法會審議通過。
如今流行於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法官助理制度,最早於一八八二年在美國問世。法官助理,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亦即是協助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整理資料、研究法律問題的人員。也就是說,法官是司法機關的「主角」,但如果沒有「配角」的幫助和配合,法官的「獨角戲」也很難唱好。為了讓法官充分發揮司法才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司法輔助人員的配備。
因此,在內地,為法官設置法官助理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最高法院在二零一五年九月發佈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指出: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隨後在進行相關輔導時強調:「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職能定位最為重要,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和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規定為,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訴訟資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相關事宜;(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及查閱案卷資料;(六)依法調查、蒐集、核對有關證據;(七)辦理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宜;(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九)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十)辦理案件管理的相關事務;(十一)依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件;(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的職業要求是,一般要求法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法官助理一般都是從法院現有的工作人員中選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會招考,對於工作經驗沒有具體要求。
在我國台灣地區,《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是「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助理屬約聘人員,一年一聘。法官助理制度從一九九八年開始實施,最初僅設於「最高法院」,後來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也設置了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卷宗、證物等資料,辦理事前審查、法律資料蒐集與分析,也處理一些行政事務。截至二零二二年五月,台灣地區共有一千零六十九名法官助理與二千一百二十七名法官。在「司法院」的規劃中,要讓每一名法官都能配置一名法官助理。
當然,建設一支與「澳門國際大都市」定位相適應的司法官隊伍,並不僅限於設立法官助理機制,而應當站在更高的全局位置,以「識變、善變、求變」的精神,推動司法官隊伍的建設,並在「質」的方面進一步提高澳門特區司法官隊伍的「賢能愛國者治澳」的意識及能力的同時,在「量」的方面,透過各種方法,培訓更多的司法官,將其吸納進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
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主席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高度對法治人才培養工作作出戰略謀劃,將「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十一個堅持」之一,為法治人才培養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主席強調:「研究謀劃新時代法治人才培養和法治隊伍建設長遠規劃。」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加強統籌謀劃,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優化人才培養路徑,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一體推進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取得積極成效。因此,全國律協正探索建立優秀律師通過考核轉任中高級法官、檢察官的制度,以及培養、選拔優秀律師轉任公務員的制度。
而在澳門特區,在澳門社會發展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之下,也必須適時調整思路,採取有效措施,為社會培養和輸送更多的法律人才,為澳門法治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動力源泉。因此,可以嘗試建立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讓現職律師也能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成為司法官,並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統籌安排實施。司法考試可以定期進行,每年或者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可採用閉卷筆試加面試的方式。司法考試實行統一命題。通過率宜低不宜高,以保證被錄取人員的高素質和精英化。
司法官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要在紛繁複雜的證據材料中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法官必須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並接受豐富的職業訓練,更要具有「賢能愛國者治澳」的資質。宋敏莉在致辭中提到,將繼續與國家法官學院合作,在內地舉辦國情培訓班,深化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對國情的理解,加強對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理解,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準確實施,就是正確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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