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了由代行終審法院院長職務的蔡武斌簽署的《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確認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結果,並宣佈當選的候選人為岑浩輝。
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在終審法院的《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確認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當選的候選人為岑浩輝之後,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就具有權力並必須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報告,並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岑浩輝為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
在岑浩輝當選為第六任行政長官的候任人的翌日,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與岑浩輝會晤時,除了是再次祝賀岑浩輝高票當選第六任行政長官候任人之外,還表示在完成一系列必要的法定程序後,特區政府將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予以任命。而且他還將作出批示,在未來一段時間,政府將會在軟硬件等各種資源上全力支持和配合岑浩輝先生籌組新一屆政府的需要。同時,政府會繼續推進既定的施政計劃,全力以赴鞏固澳門特區已取得的堅實基礎,保持整體社會持續穩定祥和發展的步伐,為澳門回歸二十五周年和新一屆政府接任營造安全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因此,接下來的程序,就是賀一誠向中央提交有關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的報告,並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岑浩輝為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終審法院的《公告》中,是使用了「當選的候選人」一詞,而不是慣常的「行政長官候任人」。這極有可能是嚴肅的法律用詞不同於社會世俗的習慣用詞,也有可能是對可能會有法律偏差的「行政長官候任人」一詞作出善意的「修正」。
實際上,從法律上說,岑浩輝只有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從李強總理手中接過任命狀後,才是「行政長官候任人」,才有權正式進行籌組第六任特區政府的工作,直到十二月二十日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監誓下進行就職宣誓這個階段,都是「行政長官候任人」。而在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對岑浩輝的任命,及李強總理向岑浩輝頒發任命書之前,他只是「行政長官選舉的當選人」。而終審法院採用了「當選的候選人」一詞,似乎也是印證了這個觀點。當然,也是在「行政長官候任人」與「行政長官選舉的當選人」之間,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而在坊間,即使是岑浩輝尚未從中央政府手中獲得權力進行第六屆澳門特區政府的「組閣」工作之前,就已經瘋傳了「新內閣」班子的「名單」,甚至還有多個「版本」。雖然這也是出於希望岑浩輝能夠組織一個既能夠熟悉澳門情況,又能夠精準領會及掌握中央政策意圖;既具有「賢能愛國者治澳」資質,又擁有「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精神及實力、魄力的「內閣」班子的善良用意,但畢竟是忽略了中央在此政務活動中的「角色」及作用,單憑澳門人的善意,是不足夠的。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職權之一,是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反過來說,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對於上述官員的任用,具有「決定權」和「任命權」。為了準確地體現將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因而行政長官在行使提名權之前,應當也必須事前與中央溝通協商,在取得一致共識後,才正式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和檢察長。
實際上,中央直接對澳門特區行使的權力有多項,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亦即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決定澳門特區制度的權力;修改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外交和防務的權力;對特區立法的監督審查權;決定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權力;宣佈澳門特區進入非常狀態的權力;批准澳門駐軍派出部隊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權力,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等等,而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還擺放在較為前列的位置。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主要是體現在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中央既然有特區的創制權和基本法的制定權,當然也就自然地擁有特區政府的組織權,這也是中央享受權力中十分重要的一項,也是單一制原則和國家主權的體現。這項權力首先體現在,回歸前夕的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是由中央成立的,籌組特區政府的全部活動也是由中央主持的,而不是由澳門地區自行成立自己政府的。至於澳門回歸祖國以後,對各任行政長官以至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也是在經過法定的程序產生後,由中央「把關」並任命。
有人曾經認為,既然中央的政策是「澳人治澳」,行政長官在澳門產生後,中央就應接受澳人的願意,只是履行一下法律手續,不應拒絕任命。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倘是採取這種方式,中央享有對特區政府的組織權也就是名義上的,「高度自治」也就變成了「完全自治」。因而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既有法律手續上的意義,也有實質上的意義;既是形式上的權力,又是實質上的權力,中央政府有權拒絕任命特區產生的行政長官而發回重議。當然,在實踐上,澳門歷任行政長官的選舉,都是在中央的主導下進行,因而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但在香港,卻確實發生過有所謂「民主派」人士,抱有這種錯誤觀點,並意圖透過修改現行政制,實行「全面普選」,並派人參選行政長官的方式,意圖將挑戰中央全面管治權甚至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民主派」人士「硬塞」給中央任命。
因此,除了行政長官人選外,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關長在內的主要官員,及檢察長的人選,在事前都應當與中央溝通協商,在中央確定「OK」後,才正式履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程序。
在這裡,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就是是否繼續向中央提名並報請葡裔居民擔任主要官員?這正是目前澳門坊間議論得較多的一個議題。按道理,是應當如此,以便體現尊重歷史傳統及葡裔居民利益的精神。但在精準地領會中央的政策意圖方面,他們的領悟力可能會有所不逮。因此,即使是有必要維持這個傳統,也只能是擺放在政治敏感度不那麼高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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