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法案規範分社 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規範開設旅行社分社或服務櫃檯,實用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有委員認為分社面積過大,政府回應指分社是需要接待顧客服務的營業場所,認為面積合適。法案亦取消開設分社須增加公司資本30萬元的規定,以方便運營。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旅行社業務和從事導遊職業的規範,但社團組織遊程除外,並須符合三要件:一是無營利目的;二是由社團根據章程的規定專門且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三是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
  陳澤武表示,法案規定不適用於僅由社團組織且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的行程,有委員認為定義不夠與時俱進,因現時網絡發達,應更清晰說明在社交平臺公佈是否納入向公眾推廣等;法案亦提及旅行社可以使用客運運輸企業的交通工具,委員希望進一步列明定義,是否包括輕軌、巴士及的士等,避免產生混淆;亦有委員建議政府清晰法案對「顧客」及「團員」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