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屬於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經緯

  臺灣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歷史考古、風土人情,都清清楚楚,相關論述汗牛充棟,無需贅述。從法律維度講,無論依據傳統國際法抑或現代國際法,也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從現代國際法角度講,因二戰結束中國人民光復臺灣的過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建立國際新秩序的一部分,規範臺灣屬於且必須歸還中國的檔更是構成現代國際新秩序的法理基礎,不容挑釁。
  一、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
  首先,據現有文獻,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發現臺灣的國家。撇開傳說與考古,中國發現臺灣的信史已近1800年。三國時期吳國黃龍二年(公元230年),吳王孫權派將軍衛溫與諸葛直率1萬官兵到達夷洲(即今日之臺灣),歷時一年之久。隋煬帝大業三年(西元607年),令羽騎尉朱寬等入海到達流求(當時臺灣之名),之後又先後派朱寬及武賁郎將陳稜兩入臺灣。
  其次,中國對臺灣最早進行有效治理,符合先占構成要件之「領有意識」和「領有行為」。如果上述記載提供了「發現」臺灣和兩岸交往證據的話,那麼至少自南宋始,中國就對澎湖、臺灣進行了有效治理,表現出明確的「領有意識」和「領有行為」。據樓鑰《汪公行狀》載,乾道七年(1171年)四月,汪大猷知泉州郡,「郡實瀕海,中有沙洲數萬畝,號平湖」,汪為解決春季遣戌,秋暮始歸的麻煩,在當地造屋200間,「遣將分屯」。平湖即澎湖。稍後,宋人趙汝適在《諸蕃志》中寫道:「泉有海島曰澎湖,隸晉江縣。」這兩本書都清楚載明,宋朝不僅有中國先民定居澎湖從事糧食與經濟作物生產,而且明確澎湖行政建制隸屬福建晉江縣,在軍事防禦方面則已在澎湖派駐官兵。
  元朝時期,地理學家汪大淵所著《島夷志略》不僅顯示作者親自到過臺灣島,而且明確記載,「(澎湖)地隸晉江縣,至元年間,立巡檢司,以周歲額辦鹽課中統錢鈔一十錠二十五兩,別無差科」,意即元朝政府已在澎湖地區設置行政管理機構,並進行穩定有效的軍事管轄。元朝政府行為進一步體現了傳統國際法中所定義的有效行使國家主權的內容。
  明朝時期,中央政府對臺灣的治理更加深入。明代中葉,福建官紳為防止日本侵襲而提議在臺灣本島設防。福建巡撫黃承玄奏請加強澎湖防務並隨時察視臺灣。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俞大猷為追擊林道乾海盜集團而進入臺南鹿耳門等地。17世紀初,荷蘭成立東印度公司,1604年8月派出韋麻郎(W.V.Waerwijk)侵佔澎湖,10月,福建總兵施德政派都司沈有容帶兵赴澎湖驅逐韋麻郎。韋麻郎於12月15日退走。澎湖縣馬公鎮至今仍存「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碑」。1624年,福建巡撫南居益指揮中國水師在澎湖再次擊敗荷蘭侵略者,最後,福建地方政府允許荷蘭人從澎湖撤至臺灣島,這也成為荷蘭殖民者入侵臺灣的開端。與此同時,中國先民對臺灣的經營仍在繼續。以鄭芝龍為首的海上武裝集團於天啟年間(1621年-1627年)以臺灣為根據地,並設佐謀、督造、主餉、監守、先鋒等官職管理當地軍民。崇禎元年(1628年),鄭芝龍就撫於明朝政府,任海上遊擊。當福建出現旱災時,鄭在福建當局批准下招募大量饑民前往臺灣,讓臺灣得到快速開發。
  其三,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在歷史上得到西方承認。有關國家主權的理論,起源於16世紀法國思想家J.博丹。之後,近代自然法理論創始人,被稱為國際法和海洋法鼻祖的荷蘭法學家 H.格勞秀斯(1583年一1645年)進一步指出,主權即權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種權力的限制,當一國不受任何別國控制而處理內部事務時就表現為主權。其主權原則更成為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他們的思想在荷蘭等國影響深遠。就是深受這種思想影響的荷蘭人也明確承認,臺灣是中國(皇帝)的。
  當初,荷蘭人在侵佔我國臺灣時,與同樣有意在臺灣擴張的日本人發生衝突。荷蘭人對日本人明確表示,「臺灣土地不屬於日本人,而是屬於中國皇帝,中國皇帝將土地賜予東印度公司,作為我們從澎湖撤退的條件。」雖其所說中國皇帝已將土地賜予他們並非事實,而是中國福建官員的私下行為,未得到朝廷認可,但可肯定,當時荷蘭人是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鄭成功收復臺灣過程中,於1661年5月1日向盤踞熱蘭遮城(現臺南安平古堡)的荷蘭殖民者送去一份公開信,信中說,「島嶼上的居民都是中國人,他們自古以來都佔有並耕種這一土地」,「過去本藩父親一官(鄭芝龍)只是將這個地方借給你們,你們必須明白,繼續佔領別人的土地是不對的」,「如果你們能用友好的談判方式讓出城堡,生命和財產安全將受到保障,否則,所有的人都將難以倖免。」在收復臺灣的最後階段,鄭成功給荷蘭殖民者頭目揆一的招降書中清楚表示,「然臺灣者……中國之土地也,……今餘既來索,則地當歸我。」鄭成功戰勝荷蘭殖民者後,鄭氏集團與荷蘭殖民者曾簽署外交和約。在荷蘭人所提和約的第二條載明,「熱蘭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糧食、商品、貨幣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屬於公司的都要交給國姓爺。」時間地點:1662年2月1日在大員(臺灣)的熱蘭遮城裏;簽名者: Frederich Coijett (即揆一)等28人。鄭成功回函第二條則表示,「按照所說的,該城堡所有的大炮、小炮、彈藥、現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無例外的交給我。」時間為大明永曆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9日,荷蘭人退出熱蘭遮城,揆一在海灘上將城堡鑰匙交給鄭成功的代表。至此,荷蘭人在臺灣的統治正式徹底地結束。鄭成功收復臺灣,不僅讓臺灣回到中國人手中,而且奠定了臺灣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從荷蘭侵佔臺灣到鄭成功收復臺灣的歷史清楚表明:一是當時不但中國人主張臺灣屬於中國,荷蘭等西方殖民者也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二是荷蘭殖民者已將臺灣交還中國(當時國姓爺鄭成功代表中國)。
  其四,自明鄭開始中國在臺灣地區的治理制度日臻完善。早在1661年5月,鄭成功在收複臺灣的過程中便將已收復地赤嵌城改名東都明京,並按中國傳統政治制度在臺灣設立一府二縣,即承天府與天興縣和萬年縣,明確行政區劃,清查田產,造冊納稅,全面推開地方行政工作,進行有效治理。之後,鄭氏政權對臺灣的統治不斷完善,不但行政區劃不斷深入細緻,而且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相對完整的教育體系,科舉制度也全面展開。並且,對於島上土著,鄭氏政權釆取和睦的民族政策,土著上層成為團結對象,土著村社得到充分保護,土著生產因學習漢人先進技術而得到大力發展。因為政策得當,土著在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的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當時有荷蘭牧師哀歎,「我國人無論投向何方,都不能逃出虎口。」
  清朝控制大陸沿海後開始經營臺灣。起初,清廷對鄭氏政權採取和平招撫方針。1669年,清廷派人與鄭氏代表談判,鄭氏堅持「照朝鮮事例,不削髮,稱臣納貢」,清廷明確回復,「至於比朝鮮不剃發、願進貢投誠之說,不便允從。朝鮮系從來所有之外國,鄭經乃中國人。」1681年7月,康熙皇帝正式作出進取澎湖、臺灣的決策。1683年,清政府進兵澎湖,克取臺灣,實現全國統一。次年,清朝設立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成為清早期臺灣的行政設置。之後,隨著大陸人口的大量遷入和臺灣土地的大量開發,清政府在臺灣不斷增加行政機構。嘉慶十七年(1812年),臺灣地區呈現一府四縣三廳的行政格局。
  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臺灣地區也無法倖免,成為列強垂涎之地,清朝開始尋求「自強」之道。1874年日本出兵琅嬌事件讓清政府高層認識到臺灣防備空虛,必須急起直追,當時有官員上奏朝廷「可另設一省於此,以固夷夏之防,以收自然之利」。1875年5月,清廷發佈上諭辦理南北洋事宜,中國近代海防建設正式拉開序幕,臺灣得到進一步重視,被稱為「七省門戶」「中國第一門戶」,進而帶動治臺政策的根本轉變。1885年(光緒十一年)10月12日,慈禧太后頒佈懿旨,詔准左宗棠奏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淮軍名將劉銘傳出任臺灣首任巡撫,福建巡撫事則由閩浙總督兼管。又經3年,閩臺分治方案完成。
  臺灣的近代化從1874年沈葆楨開始推動。1885年之後,劉銘傳在臺灣省全面推行近代化,以加強海防、建成自立之省為目的,軍事工業與民用工業並舉的「自強新政」。到1891年5月劉銘傳開缺離任,經過近20年經營,臺灣各項建設大步邁進,出現了敢與外人競爭的輪船、現代工人礦區、民族資本,臺灣一舉成為全中國最先進的省份之一。
  綜上,中國人發現臺灣的信史達1800年,對臺灣有效治理持續超過800年;作為國家主權理論發源地的荷蘭承認臺灣屬於中國的歷史超過400年,中國人趕走荷蘭殖民者收復臺灣的歷史長達360年;臺灣澎湖正式納入全國版圖超過340年;臺灣正式成為中國一省近140年。法律實踐也是構成法律內容的重要部分。無論基於歷史傳承還是國際法視角,臺灣自古都屬於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馬關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日本竊占臺灣違背國際公理,早被現代國際格局和法律秩序所否定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最終,清軍戰敗,清廷被迫與日本在1895年4月17日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根據條約,中國除向日本賠款2億兩白銀、增開通商口岸等外,還割讓臺灣島及其附屬島俏、澎湖列島、遼東半島(後經俄法德「干涉」以3000萬兩白銀「贖回」)給日本。1895年6月2日,清廷代表向日本「交割」臺灣,17日,日本殖民者在臺北舉行「始政」儀式,從此,臺灣同胞深陷日本殖民統治長達50年之久。不過,《馬關條約》屬於典型的「強加條約」(不平等條約),悖離國際公理,違背當時國際法學主流。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類似這種通過武力強佔別國領土強推殖民統治的侵略行徑,在國際新秩序的建構與完善過程中廣泛地得到否決與更正。
  (一)《馬關條約》屬於典型的「強加條約」/不平等條約,日本殖民統治臺灣違背國際公理,為現代國際法所不容
  從歷史背景看,《馬關條約》簽訂與臺灣被割讓,是滿清政府迫於日本武力店迫的結果。《馬關條約》大大加深了中國半殖民化程度,並由此拉開列強瓜分中國狂潮的序幕。與此同時,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意志空前堅決,紛紛主張廢除各種不平等條約,光復失業,實現中華
  民族復興。
  1923年元旦,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在《中國國民黨宣言》中明確指出,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這不但首次提出「不平等條約」概念,而且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危害。隨後,中國兩大主要革命力量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相繼表明立場。1924年1月,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的政綱公開主張「廢除不平等條約」。同年8月,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也明確提出「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從此,不平等條約概念在亞洲地區引起廣泛共鳴,並主要指中那些被迫與西方列強(包括日本)在19末至20世紀初強迫簽署的喪權辱國的條約。
  何謂「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是相對平等條約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前提,自願商定以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不平等條約則指,條約對各方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造成此情況的最常見原因是武力脅迫。不過,當時及現行國際法都對「不平等條約」沒有明確界定,僅有「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類似概念。強加條約是指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情形下簽署的條約。在此概念下,不平等條約基本等同強加條約。強加條約概念最早出現在18、19世紀的西方法學中,當時西方法學主流對此亦持否定觀點,但他們又主張,基於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儘管強加條約不對但仍有效,對簽約各方仍約束力。
  顯然,《馬關條約》是日本武力脅迫的結果,條約中中日雙方權利義務根本不對等,屬於典型的強加條約,完全缺乏公平性與正當性,更談不上合法性。只是由於清政府及後來的北洋政府乃至國民政府都過於軟弱,最終被迫繼續執行《馬關條約》,而日本也藉口條約長期竊戰臺灣及相關地區。
  進入20世紀,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學者否定強加條約的有效性,認為倘若國際條約締結基於不道德原因(如侵略戰爭),那麼它就無效。此觀點也被許多國家落實在外交實踐中。如1915年日本強迫當時中國北洋政府簽署比《馬關條約》還要屈辱的「二十一條」,美國政府就明確對日本表示,「鑒於中日兩國簽署條約時談判的背景,將不予承認該條約」。一戰後,世界人民反對戰爭、渴望和平的願望越來越強烈。1928年8月,在美法等國倡議下於法國巴黎簽署《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約》(即《非戰公約》),亦稱《巴黎非戰公約》(Pact of Paris)或《白裏安-凱洛格公約》(Kellogg-Briand Pact )0該公約規定,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手段,只能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這是人類第一次放棄將戰爭做為國家的外交政策。雖然日本也是該條約首批簽字國之一,但它並未遵守,繼續執行包括之前通過戰爭手段逼迫清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並竊據臺灣,甚至不斷擴大對華侵略戰爭。
  1931年9月,日本侵略者一手策劃「九一八事變」並迅速侵佔中國東北,成為日本帝國主義妄圖以武力征服中國陰謀的開端,也成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起點,並由此揭開第二次世界大戰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東方戰場的序幕。1937年,日本帝國主義蓄意製造「七七事變」,開啟全面侵華戰爭。中國政府隨即通過《自衛抗戰聲明書》指出;「吾人此次非僅為中國,實為世界而奮鬥;非僅為領土與主權,實為公法與正義而奮鬥」,並呼籲「凡我友邦既與吾人以同情,又必能在其鄭重簽訂之國際條約下各盡其所負之義務」。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與維護世界公平正義緊密聯結在一起。1939年9月,納粹德國對波蘭發起閃電戰,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隨著德意日不斷擴大戰爭規模,世界反法西斯同盟逐步成型且快速壯大,並開始對過去通過侵略戰爭手段脅迫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強加條約/不平等條約進行修正。1941年8月,英美兩國首腦為協調反法西斯戰略簽署《大西洋憲章》。該檔明確宣佈不承認法西斯通過侵略造成的領土變更,摧毀納粹暴政後重建和平,成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綱領性檔。
  特別是二戰後,國際社會普遍認同使用武力強迫對方簽署條約的行為應被禁止,進而構成現代國際法的核心內涵。現代國際法認為,所有通過對主權獨立、領土完整的國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而簽定的條約都是強迫的結果,都是絕對無效的。因為強迫行為不僅影響條約當事國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而且危及國際社會秩序的安定和穩固,不僅條約是絕對無效的,而且強迫國締約後實施的行為也屬於非法行為。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更在原則上宣告廢止戰爭,從而使得通過戰爭強迫戰敗國割讓領土的方式完全失去其合法性。《聯合國憲章》並要求各會員國「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二條又明文規定「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簽訂的條約無效」。這樣,在現代國際法體系已經完全否定「割讓」這種領土變更的方式。
  受國際法學基礎理論轉變的影響,以及現代國際法的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全球範圍內掀起了殖民地獨立的高潮,一些半殖民地國家紛紛合理合法地收回被西方殖民者占領數百年的領土。如1961年12月,印度便採取強制手段,收回被葡萄牙殖民統治長達400多年的果阿地區。印度方面的行為得到世界各國人民支持,葡萄牙最終也於1974年「四二五革命」後正式承認印度對果阿的主權。因此,雖然日本自1895年開始竊占臺灣,但最終向中國歸還臺灣是全人類共同追求公平正義、不斷進步的歷史必然。現在,部分日本右翼勢力仍對日本殖民臺灣的歷史念念不忘,部分「台獨」分裂勢力公然宣稱日本借《馬關條約》殖民臺灣是「不幸中之大幸」、承認「日本是祖國」、不斷為日本殖民統治歌功頌德,不僅是在歪曲醜化歷史,更是違背現行國際法、悖逆國際公理。
  (二)中國人民光復臺灣的鬥爭是建構國際新秩序的重要過程,中國收復臺灣的相關檔構成現行國際法的基礎
  《馬關條約》後日本軍國主義的野心不斷膨脹,並最終與德國、義大利等綁在一起,將法西斯戰爭和暴政強加於歐亞非各國人民。法西斯不斷膨脹促使包括中美英蘇在內的世界反法西斯力量最終結成統一戰線,致力徹底打敗法西斯,建構國際新秩序。趕走日本侵略者、「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等具體目標貫穿國際新秩序創建過程,並成為新秩序的重要法理基礎。
  日本在繼續侵略中國的同時,不斷擴大戰爭規模。1941年12月7日,日本突襲珍珠港,太平洋戰爭爆發。12月9日,中國政府發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根據「戰爭使得交戰國的條約失效」的國際法規則,1895年的《馬關條約》從此吋起已正式廢止,日本對包括臺灣、澎湖列島在內的中國領土的佔領,已經失去「法律」依據,中國對臺灣等地的權利恢復到條約簽訂之前的狀態。中國政府更鄭重聲明,中國將「收復臺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
  在日本侵略擴張之路越走越遠;進而成為世界法西斯主力之際,中國人民追求民族獨立解放的正義鬥爭與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彙聚在一起。中國人民打敗日本法西斯,光復包括臺灣在內的一切國土成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要一環,而包括中國光復臺灣等內容的系列國際檔也成為建構國際新秩序的國際法依據之一,迄今為全世界嚴格遵循。
  為鞏固反法西斯同盟,統一各國行動,1942年元旦,中美英蘇等26國在華盛頓發表《聯合國家共同宣言》(又稱《阿卡迪亞會議宣言》、《二十六國宣言》),贊成《大西洋憲章》,決心共同戰敗德意日法西斯侵略,決不和敵國單獨議和。此宣言標誌著國際反法西斯聯盟正式形成,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進程,也為創建聯合國組織、建構新的國際秩序進行了奠基。同年10月30日,中美英蘇4國代表在莫斯科簽署《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正式宣告4國一致贊成戰後成立一個維護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組織,邁出創建聯合國的關鍵一步。
  1943年11月,為加速擊敗日本法西斯,早日結束反法西斯戰爭,實現戰後重建,中美英3國元首在開羅舉行會議,最後共同簽署並於12月1日發表《開羅宣言》。宣言聲明,三國之宗旨是: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所侵佔的中國領土,如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把日本從其用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上驅逐岀去;使朝鮮自由獨立。《開羅宣言》不僅嚴厲譴責了日本法西斯野蠻侵略,明確具體地肯定了中國收復失地的神聖權利,而且強調要將反法西斯戰爭進行到底,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開羅宣言》成為戰後處置日本問題的重要法律依據。
  1945年5月,納粹德國戰敗。同年7月,同盟國為早日結束對日戰爭,蘇美英三國首腦在波茨坦舉行會議,26日,會議發表對日本最後通牒式公告《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全稱《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亦稱《波茨坦宣言》。中國雖沒參加,但公告發表前征得中國同意)。《波茨坦公告》共13條,主要內容有:盟國將予日本以最後打擊,直至停止抵抗;日本政府應立即宣佈所有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重申《開羅宣言》條件必須實施,日本投降後,其主權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由盟國指定的島嶼等。《波茨坦公告》主要目的是迫使日本提早投降,並規定日本投降後的處理事宜。《波茨坦公告》不僅再次確定臺灣和澎湖列島等應歸還中國,表明國際社會普遍支持中國方面訴求的一致立場,而且奠定戰後國際秩序的法律基礎。
  當年8月6日、9日,美國分別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9日,蘇聯對日作戰;10日,日本被迫通過中立國瑞士向中美英蘇發出乞降照會;14日,日本昭和天皇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軍無條件投降;15日,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蘇政府電的第一條表示「關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項規定事,天皇陛下業已頒佈赦令」;9月2日,日本向同盟國家投降的降書明確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條款,「無論日本帝國大本營,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國軍隊,與日本國所支配下一切軍隊,悉對聯合國無條件投降」,「餘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
  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中國政府決定由陳儀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司令,主持接受當地日軍第十方面軍16萬9千人的投降。10月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司令部前進指揮所在臺北成立,處理日軍集中及受降各事。17日及22日,中國陸軍第七十軍、第六十二軍分別在基隆和高雄登陸。25日上午10時,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在臺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由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陳儀宣佈受降書:「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即1945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臺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受領。希即遵照辦理。」宣佈完畢,該命令及受領證交參謀長柯遠芬轉交安藤利吉。安藤利吉在受領證上簽署後,日方代表諫山春樹向受降主官呈遞降書。經審閱無誤後,日方代表退席。投降簽字典禮完畢,陳儀廣播宣布:「從今天起,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世界周知。」至此,《開羅宣言》規定的義務得到實際履行。日本侵佔中國臺灣省50年的曆史結束,臺灣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已歸還中國。
  回溯歷史,中國人民追求民族獨立解放的正義鬥爭與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彙聚在一起,中國人民打敗日本法西斯,光復包括臺灣在內的一切國土成為世界反法西斯鬥爭的重要一環。最終,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徹底打敗法西斯,建構了國際新秩序,「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等具體目標則貫穿國際新秩序創建過程,並成為新的國際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礎。
  結語
  法律本身是對歷史正義的確認和維護。中國從發現到持續有效治理臺灣地區的信史接近1800年,無論事實還是法律,臺灣自古以來就屬中國領土。至於1895年日本憑藉不平等/「強加」條約竊據臺灣地區達50年之久,顯然違背國際公理和國際法的,自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經過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一起進行全世界反法西斯的正義鬥爭,臺灣屬於且必須歸還中國則成為當代國際秩序的國際法理基礎。正因此,1945年10月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
  需強調的是,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作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取代舊中國政府的一切權力(包括對臺灣的主權),理所當然。臺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臺灣的主權屬於中國,是政府繼承,是法理繼承,是主權繼承。1971年前,中國政府迭經聲明,臺灣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並獲得國際社會越來越廣泛支持。1971年10月第26屆聯大通過第2758號決議,是聯合國在承認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前提下,把包括臺灣在內的全中國的代表權和席位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時,美國、日本,乃至所有180餘與中國建交國家,都曾簽署檔承認和接受「一個中國包括臺灣在內」這一基本立場。這也是一個中國的國際法根據。國際上不存在「兩個中國」,也不存在「一中一台」,這是國際社會最為明確無誤的事實與法理。另需指出,1949年以來,儘管海峽兩岸尚未完全統一,但中國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法律和事實從未改變,這不僅是大陸立場,也見諸臺灣現有規定和文件。
  (黨朝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