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 四類案訴前強制調解

​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建議引入「訴前調解制度」,訂明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等特定家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完成後如仍需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提起訴訟或聲請。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
  基於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適宜由社會工作者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多名議員對此表示質疑,認為為何只有社工能擔任調解員?對於一些律師、心理醫生等專業人士亦有處理有關案件的經驗,在接受合適培訓後,相信亦能參與有關工作,擔心日後調解員的數量未必能應付日後需求。
  張永春解釋,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現時包括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是由司法官作調解和審結,角色存在衝突,有司法官反映在家庭關係調解上,專業範疇和經驗均未必有長期接觸家庭糾紛的社工經驗豐富,因此政府收集司法機關、律師、社團等意見後,決定引入「訴前調解制度」。他承認引入訴前調解制度,離婚所需的時間拖長,但由於該法立法精神並非追求快,而是希望透過調解介入,離婚當事雙方都能「諗清諗楚」,重新思考。
  張永春指出,調解制度是強制性,但並不強制調解成功,至少希望能化解糾紛,達成一定協議,如兩願離婚等,減低衝突。由於引入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有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調解員有明確的保密、迴避的義務及道德操守,管理嚴格,因此現階段限定了由社工擔任,否則對法院或社工局管理上都有相當困難,未來會視乎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需否擴展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認為現時相關資格的調解員數量足夠應付需求。
  政府數據顯示,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200多宗。針對家事調解員資格和工作量問題,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補充稱,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5,000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14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民間符合法案規範的註冊社工有逾1,000名,具有專業認證。他認為未來若每年增加200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仍可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