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經營競投 程序優化保公共利益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9/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介紹,為進一步優化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特區政府更新第29/2023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制定本法規。
  法規簡化程序,取消註明「文件」或「標書」字樣的封套須用火漆封口、文件須按競投方案裝釘及每版編號等要求。法規完善開標會議的一般規則及明確開標會議應遵的程序規定,尤其有關宣讀投標者名單的步驟及內容,以及利害關係人可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同時,減少不接納投標者的情況,以接納更多標書,從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林衍新稱,當局參考早前的士公開競投時的經驗及所得,認為可以先修改公共泊車服務的公開競投程序,法規生效後可逐步將公共停車場的長時間經營服務公開招標,優點是政府基本上不需投入金錢改善公共停車場軟硬件設施,由經營者自負盈虧,政府則擔當監管者角色。
  被問及政府早前完成十個八年期的士牌照共五百部的士的公開競投程序,並已作出批給。但三間不被接納競投的公司提出司法上訴,並獲得勝訴問題。林衍新稱當局正上訴,暫時沒有消息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