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基金明確職能 重訂組織加強監管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體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重新訂定體育基金的組織和運作,明確規定體育局局長擔任基金主席、2名副局長、社文司司長辦公室1名代表以及財政局1名代表擔任成員,加強監管作用。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體育局局長張子軒介紹,為優化自治基金的管理,有效運用資源,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重新訂定體育基金的組織和運作。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並於體育局內運作。基金旨在配合特區的體育政策,運用資源,促進特區體育發展,以及承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等體育活動、發放資助、保養和維修體育設施及設備等方面的開支。
  被問及體育基金的每年預算以及運作,張子軒回應表示,體育基金明年預算大約為七億零二百萬;運作方面,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亦有所更新訂定。過往體育基金有五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只規範體育局局長為主席以及一名財政局代表為成員,而其餘的成員未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為了整個基金的監管制度得以完善,新的行政法規將會明確規定體育局局長及兩名副局長分別擔任基金的主席和成員,並且會由社會文化司司司長辦公室的一名代表,以及財政局一名代表各自擔任一名成員,總共五名成員,更加明確了基金成員組成以及不同的持份者參與到基金的工作,希望加強監管的作用。
  未來實際操作上,體育基金將會與體育局在職能上會有一個明確分工,包括體育基金會繼續承擔一些體育設施日常維護及營運開支,同時繼續會支持各項體育資助的發放,以及一些國際性、地區性及全國性的比賽或體育活動。除此之外,在有關實體核准之後,開展一些有助於澳門特區發展的項目。而體育局將會承擔本地青少年培訓、大眾體育、暑期活動、運動醫學範疇等,或有助本地體育活動宣傳各項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