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舉行的行政會會議,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據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介紹,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公務人員就職時須進行宣誓的規定,以及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就職宣誓制度、完善紀律制度、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為免受紀律處分而在紀律程序完結前提前退休或離職的中止申請退休程序,及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等四個方面。
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如果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同時,建議修改《司法官通則》,讓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須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
也就是說,《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從《就職宣誓法》中有關「宣誓人」的範圍,是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延擴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比照《就職宣誓法》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於接受職務時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為此須提交由其簽署的載有附件所列相關誓詞的聲明書」的規範,法案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在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誓詞中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
依照各國憲法或各地區法例,擔任一定職務的政治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須按照指定的誓詞宣誓。拒絕依法宣誓人士,最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喪失就任資格。實際上,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必要程序,就從澳門特區來說,《澳門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七節「宣誓效忠」,就專為相關政治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而「度身定做」。其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一百零二條更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澳門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增加了公務人員在就職時必須進行宣誓的條文內容。為此,今年二月間,對在澳門回歸祖國「午夜立法」時制定的《就職宣誓法》,進行了補強性的修訂。現在,則是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將這些法律中規範的對象亦即「宣誓人」,延擴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這樣就補齊「短板」,將澳門特區的所有公務員,都全面完整地規範為在就職時必須進行效忠宣誓的對象。
但似乎是仍然有所「疏漏」。當然並非是指普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必須「加碼」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員,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在履行該程序時的規範,並沒有反映在《就職宣誓法》上,而《就職宣誓法》的第一條「標的」,是明確表述「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以及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一)項至(五)項及(七)項規定的宣誓人的宣誓事宜。」的。
或許,這個問題由其第八條「主持及監誓」中的「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來處置,亦即是交由中央人民政府來規範。倘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必要專門為此而做出法律解釋或指引,當然,由於時空背景不同,澳門特區無需像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那樣,但也應當有一個法定的指引。
也或許,是基於澳門特區只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就涉及國家憲法的事務進行立法。不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中央國家機構和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機構選出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任時應當公開對憲法宣誓之後,全國所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也分別制定了本行政區域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比照之下,澳門特區也是省級行政區劃,因而制定本特區的《憲法宣誓辦法》,或是在《就職宣誓法》中,增加具體實施《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規範,似乎更能精準地體現「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
在一個月之後,就將舉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週年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其中一項極為重要的程序,就是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主持或監誓下,行政長官岑浩輝,及第六屆政府的主要官員宣誓就職。如是按照過去的慣例,是「宣誓人」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舉起右手進行庄嚴宣誓。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宣誓儀式根據情况,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因此,為了體現「愛國者治澳」,彰顯憲法權威,增强中央政府任命官員的憲法觀念,激勵他們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澳門特區增强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在當日的就職宣誓儀式中,也應當實施這種「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宣誓」的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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