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外語導遊 需為該語種國籍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官員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截至上月,本澳正式持牌導遊有1821人,其中精通粵語的有809人、普通話1207人,第三方語言方面,精通英語有156人、日語75人,其他小語種語言有25人。法案條文第76條「從事導遊職業的要件」規定,從事導遊職業者必要為本澳居民,但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具適當資格的非本澳居民擔任導遊職務。政府解釋,引入外僱作為外語導遊是以補充和不足作為前提,輸入過程亦會作出相應規範,包括需要取得法規規定的學歷,同時須履行「使用導遊證所載的語言或方言」等義務。此外,即使聘請相關語種的非居民,亦會要求其為該語種的國籍人士,如聘請精通俄羅斯語言的非居民導遊,對方亦需為俄羅斯籍而不是精通俄羅斯語的其他國籍人士,避免出現不當競爭的情況。
  另外在法案過渡及最後規定條文中,第120條有關「接送員」方面,政府解釋由於過去導遊資源不足,同時有大量遊客,因此設立接送員工作,僅負責接送遊客的工作,如在機場和口岸接送遊客至酒店等。法案規定,法律生效後,旅遊局將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將之續期,法案生效前已發出的接送員工作證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現時持有當局發出有效接送員工作證的人士尚有20人,法案為持證接送員設立過渡規定,即使不具備澳門旅遊大學開辨的導遊課程的入學要求,亦可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經修畢該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後向旅遊局申請並獲發出導遊證。政府表示,法案的立法原意是希望確保旅遊素質,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擦亮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金名片」,讓相關人士拓展更多就業機會。有議員關注過渡期1年時間是否太短,如持證的接送員在過渡期間多次考試成績不合格又該如何處理,政府回應稱會繼續完善有關行文,讓其更加明晰。
  至於處罰制度方面,之前委員會關注罰則過重的問題,如導遊在執行職務時不佩戴導遊證會被罰款1萬澳門元,且沒有勸誡制度,政府表示會重新考慮條文的罰則輕重以及勸誡制度的適用範圍,委員會對此表示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