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道路交通法案,建議禁止使用流動電話、車輛間的安全距離、駕駛員發出操作訊號等多項罰款金額調升,委員會質疑罰金提升的合理性及需要性,請提案人解釋罰款調升的條款是否太過嚴重。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表示,今次討論第三章通行規則,關於駕駛員禁止使用流動電話等設備,現行法案規定公共道路通行車輛應該有一名駕駛員,而新法案建議增加「如未獲法規豁免應由一名駕駛員駕駛」,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是否涉及到未來有無人駕駛及輔助駕駛的情況,關注「未獲法規豁免」是何形式下,因無人駕駛在內地有推行,澳門有何立法方式釐定。
法案建議引入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委員會關注內文表述不清晰,若車輛本身有影視設備,用於倒車或導航時有輔助設備,將來執法上如何定義電信設備、影視設備的時間及畫面,以及如何理解駕駛者是否使用。
李靜儀表示,新法案提升多項罰款,包括使用流動電話的情況由600元升至900元,委員會質疑罰金提升的合理性及需要性,請提案人解釋罰款調升的條款是否太過嚴重。
對於車輛間的安全距離,罰金由600元提升至900元,委員會還關注到,政府曾提出17個車輛標誌設計引入扣分制,其中有「禁止與前車距離少於X公尺通行」的標識,若按照車輛安全距離新法案建議罰款900元,若與前車保持距離的交通信號則涉及到扣分制,質疑未來有兩套規範制度,是作出處罰還是扣分。
至於駕駛員發出操作訊號的罰金由600元升至900元。現行法律為信號要短促且盡量避免使用,而新法建議應盡量適度使用,委員會關注如何為適度,表述上應更加清晰;現行法律清晰列出警車、執行救援或緊急公益任務的車輛,可以使用特別燈光警示,而新法改為僅優先通行車輛,委員會關注警車執行救援緊急公益任務的車輛及優先通行車輛兩者有何差異。
關於慢駛,即行車速度不應緩慢至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或違反最低車速,一般道路罰金由300元升至600元,橋樑及隧道調升至900元。至於停泊車方面,委員會關注准許泊車停車地點,現法案指駕駛員離開車輛前,應預留足夠空間給其他車輛泊進其他空車位,新法案建議改為駕駛員停泊車輛應確保車輛無法移動,並且預留足夠空間給附近車輛進出,並加上可由補充法規訂定條款,委員會關注不少車輛身長較大,澳門車位窄,會否觸犯預留足夠空間規定,並希望清晰補充法規涉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