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領導主管問責手段要真正做到「去形式化」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政府希望透過是次修法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增加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可以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在完成該法律草案後,本屆特區政府基本上完成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附錄三《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提出的法律草案擬制任務。
  其實,與澳門回歸祖國之前相比,澳門特區已經制定了系列的官員問責的相關法律規定,一是對主要官員問責方面的法律,主要體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的相關規定;二是對領導和主管人員問責方面的法律,主要體現在《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等法律的規定;三是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的相關論述。但在實踐上,卻在多年來沒有官員問責的情況發生,導致部分社會認為問責制形同虛設。只是在「天鴿」風災發生後,才「小試牛刀」。
  在此種氛圍之下,雖然大多數公務員尤其是主管人員以「澳人治澳」尤其是「賢能愛國者治澳」的原則來自律鞭策自己,確實是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優越性,但仍然有部分公務員,包括一些主管官員,抱有「不做不錯、不叫不做」的心態,更嚴重的是「躺平」不做事,但因為這種人卻也是「不搞事」、不與領導作對,連其主管上級也「冇曬符」,最後演變成只有兩、三個人做得事,影響公務員士氣。加上澳門政府內不少獲委任的官員來自公務員體系,即使被免除職務,絕大部分仍然可返回原來的公務員職位。受質疑失職的官員一般還會轉為司長顧問,由於其新職位的福利薪俸和原來局長職位的薪俸相差不多,所以坊間一直不認為是真正的問責降職。甚至出現有官員選擇自願降職,反獲得上級美言的案例。不久前賀一誠就大吐苦水,稱有公務員寧願不當局長,而是做顧問。這種澳門官場特有的和諧問責模式,政績乏善足陳的高官一樣的政治善終。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只有六十多萬人口的澳門特區,卻有約三萬五千名公務員,平均十八點五人「養」一名公務員,在實行類似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屬於偏高的情況下,公務員的任事及產出狀況倘不如理想,就可能會成為新態勢下民怨積聚的其中一個源頭。尤其是一方面在實行「愛國者治澳」原則下的「DQ」制度,反對派不敢再在政治領域煽風點火,但為了聚攏選票,尤其是不打算投給建制派候選人的選票,而必然會利用選民們在非政治領域尤其是民生範疇的怨懟情緒;另一方面,在澳門公務員的薪酬福利優渥,高於鄰近一些地區,而澳門居民的平均收入雖然不低,社會福利也較佳,但仍然有部分人低於平均值,凸顯了貧富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這部分人對個別公務員的「躺平」狀態的不滿情緒是特別強烈的。因而在平時,反對派就必定會「見縫插針」地帶起話題,帶動人們對此的不滿情緒,作為自己「種票」的一種手段;在選舉季節,更是作為「吸票」的重要手段。
  因此,真正地而不是形式地對領導主管以及公務員實行問責,就但是鞏固「愛國者治澳」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推進特區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建設的有效制度。使得參與治澳的愛國者,是善於破解澳門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有擔當作為的愛國者,具有戰略思維和宏闊眼光,注重調查研究和科學決策,有情懷、有格局、有擔當、有本領、敢碰硬、善作為,逢山能開路、遇水能架橋,消除影響澳門社會政治生態好轉的各種痼疾,樹立市民至上的服務意識,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解市民之所困,始終貼基層、接地氣。特別是要聚焦廣大市民關注的事,花大力氣採取務實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以施政業績取信於民。
  在過去,澳門社會對官員問責制度沒有效落實的具體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官員問責制的透明度不高。有議員提到,公眾對於問責機制如何運轉並不知情,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啟動對主要官員問責機制以追究未履行職責官員的責任,社會公眾就毫無瞭解;二是社會對受質疑官員(失職官員)轉為司長顧問的做法尤其感到困惑。因為新職位的福利薪俸非常優厚,和原來局長職位的薪俸相差不多,因而局長調任司長辦公室顧問並不是真正的懲罰和問責。由此,官員責任制度雖然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文本,卻無法有效運行和落實,尤其是體現在官員問責的透明度和問責官員的責任追究方面。
  根據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及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介紹,《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體現在「問責」方面的內容,包括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者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此外,法案建議設立勸誡機制取代讉責,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時有不足之處,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核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法案還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法案亦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例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從所介紹的法案內容看,基本上能夠改善目前的問責不足的問題。但是否能夠「去形式化」,關鍵還是需要兩方面的配合,一是對職務犯罪有關的刑事法律作出檢討,亦藉此回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尤其是對《刑法典》中的第「濫用職權罪」的五年追究時效進行檢討修正;二是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因為真正的「問責」,既來自於制度的硬規定,也來自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于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深厚的政治氛圍,民眾和媒體的知情權是向官員問責的前提。如果仍然僅僅是來自上級的「行政安排」,將當事人調換一個位置「避風頭」,這並不是人們期待的真正「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