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及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日前在介紹《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的內容,在談到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時,是使用「增加問責手段」一詞。這與過去長期以來,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社會各界意見領袖,所使用的「問責制」一詞,有著微妙的差異。或許,特區政府最終是採用「問責手段」而不是「問責制」,是從政治、法律等方面,進行認真謹慎的研究對比,甚至是諮詢了有關權威機構和人士的意見,才確定採用偏於行政管理的「問責手段」一詞,而棄用體現政治體制的「問責制」概念。
其實,即使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中「增加問責手段」方面的措施看,也是偏重於行政管理的,而不是政治體制的。實際上,「增加問責手段」,指的是保持現時的基本行政架構,但實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而「問責制」,其本意則有著「部長制」以至是「內閣制」的影子,亦即是指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首長必須向相關的官員問責,而犯錯的官員將要引咎辭職或被解職,以示向首長當責;如果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接受其他官員和市民的問責,而自己須下台以示當責。由於澳門特區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因而是不適用通常在獨立政治實體中實施的「問責制」,但卻可引進不涉及「民選政府」的「行政問責機制」。因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使用的是「增加問責手段」一詞,不但符合法案中建議增加的各項行政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契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尤其是維護澳門特區是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而非「政治實體」的「一國兩制」形態。
筆者查閱西方政治學的教科書,都指出「問責制」(accountability)是代議制政府之基石之一。議會制政府,特別是西敏制政府,普遍使用「問責制」,其特徵包括:行政部門首長由議會任命並向議會負責,失去議會信任即應當辭職。
國家元首(例如君主)必須通過責任部長(即對議會負責的行政部門首長)行使國家權力,不可以其他方法行使權力。責任部長有義務對元首提出建議以及如此建議的理由,以使元首能夠依照建議行使國家權力。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首長必須向相關的官員問責(究問責任),而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引咎辭職或被解僱)以示向首長當責(承當責任);如果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接受其他官員和市民的問責(究問責任),而自己須下台以示當責(承當責任)。
實際上,當年香港特區在推行「問責制」之初,由於有媒體稱之為「部長制」以至是「內閣制」,即有內地法政學者發表論文,批評這個提法違反《香港基本法》。因此,在香港特區政府的正式官方文件中,是並沒有將之稱為「部長制」或「內閣制」的。而當時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問責制」下,職業政治家擔當最主要的政府職位,並組成了在內閣首席部長(即行政長官)領導下的政府。從政府體制的類型來看,這樣的政府體制的確屬於「內閣部長制」的形式,也保留了完整「內閣制」的一些特徵;但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並非是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因而又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內閣制」,只是具有「內閣制」的特色。準確地說,它是一種類似於「內閣制」的政府體制。
然而,它與真正的「內閣制」又有很大的不同。由於香港特區不是獨立政治實體,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區政府不是由民選產生,因而不可能實行「政黨輪替」、「三權分立」式的政黨政治,而是實行行政主導,這就使得這部類似「內閣制」的「問責制」,缺乏政黨政治的支撐,出現了許多問題,似是比推行前更為紛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問責制」官員之間缺乏共同的政治理念。「問責制」是對行政長官負責,而不是對香港的立法會或全體選民負責。但是,行政長官本身不屬於任何政黨,「問責制」高官也不屬於任何黨派,也就是說,行政長官和「問責制」官員沒有政黨基礎。這就使得這個管治團隊缺乏共同政治理念作為維系和團結的基礎,缺乏共同的意識形態基礎,因而在運作中容易出現分歧和矛盾。其次,「問責制」官員的民意基礎不足。「問責制」的官員並不是通過競選產生的,他們也不直接向民眾負責,因而缺少管理香港的民意基礎,故而一旦出現問題,就往往無法擺脫民眾和輿論的責難。再次,在「問責制」下形成的管治團隊的素質不高。董建華實施的主要官員「問責制」,要趕在他第二屆任期開始時出台,時間十分倉促,以至於他沒有足夠的時間組建一個高素質的管治隊伍,「問責制」官員給人以拼湊成軍之感。繼任的梁振英管治團隊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另外,董建華和梁振英自身的管治經驗均不足,政治手腕缺乏,也對這項制度的推行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在曾蔭權上任後,基本上改回了舊制。
其實,董建華要推動「問責制」,有著極為深刻的政治背景及現實背景。一方面,當時的香港特區政府,除了行政長官董建華之外,主要官員及所有行政官員,都是前港英政府在「反英抗暴」之後,實行「以華制華」殖民政策培養的精英,帶有濃郁的殖民管治意識形態遺緒,因而是「香港回歸,香港高官人心未回歸」。尤其是那個後來成為「亂港四人幫」之一的陳方安生,有如英國人撤退時埋下的「臥底」,不屑也不顧《香港基本法》的各項政制規定,自搞一套,時時處處與董建華作對,因而董建華只好以推出「問責制」以圖節制以陳方安生為首的「殖民官殘渣餘緒」。
另一方面,一九九八年香港新機場啟用發生大混亂,其後香港政府委任的調查委員會認為身兼機場發展策劃委員會主席的時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負有責任,但陳方安生卻堅持「公務員傳統」不願道歉,只表示「非常遺憾」,引起市民不滿。後來也連續多次揭發多宗「居屋短樁事件」,引發民眾向官員究問責任(問責)、要求犯錯官員承當責任(當責)的呼聲。陳方安生其後以私人理由提早退休,後來透露是因無法說服董建華不實行「問責制」。
澳門的情況不同。澳門的華人公務員,全部都是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的「公務員本地化」浪潮中,透過各種途徑入職的,因而基本上沒有受到「殖民管治意識」的污染,因而就沒有董建華要推行「問責制」的環境需要。因此,澳門特區是不適宜引進這種「問責制」的。當然,澳門特區不適合「問責制」,不等於是澳門不能引進「行政問責機制」。而從張永春及吳惠嫻所介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的內容,及使用「增加問責手段」一詞看,澳門特區政府要推行的正是「行政問責機制」而不是「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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