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任制有利於評估擬任者的工作能力態度及效果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及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日前介紹《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的內容中,有一項是在委任領導及主管方面,為了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代任最長一年。此外,為了促進人員流動,法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這項代任制新措施,在銓敘制度上又稱「試用期制」或「準入制」。在我國台灣地區的公務員制度,早就根據其源於民國政府在大陸時期的公務員制度,而明定了類似「試用期」的制度。而在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這一規定為公務員任命中的試用期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礎。為此,中組部下發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對任職試用期制度作了規範。
  內地的「試用期」制度主要適用於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此外,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也可以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間的管理。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試用期滿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對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綜上所述,任命中的試用期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有助於組織全面評估被任命者的能力、態度、效果和適應性,確保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這個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被任命者適合所擔任的職務,並具備完成工作任務所需的能力。因而「試用期」是組織對於幹部能力和素質的綜合評價期,也是幹部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方式的過程,讓幹部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方式,可以幫助幹部更好地融入新的工作崗位,熟悉和掌握工作要求和流程。而且,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把不勝任工作的幹部在任職初期就及時調整下來,有利於促進幹部能上能下。
  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是使用了「代任」一詞,但其性質和內容都與上述的「試用期」制極為相近。澳門特區政府引入該項制度,有利於推進特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是治區理政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當然,也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某些適應性的調整。比如。其中的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的建議規定,就讓調任新職的公務員沒有「後顧之憂」,安心及放心履行新職務。這是一種人性化的安排設置。
  實行「代任制」,將有利於觀察和評估代任官員的工作能力,包括任務完成效率、決策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多個方面,檢驗其是否具備履行新職務所需能力和素質。通過實際工作表現,監督實體可以評估其是否勝任新職務,以及是否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方式。而且監督實體也可以及時發現代任官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幫助,促進其改進和提高。因此,「代任制」為監督實體提供了一個觀察和評估官員的機會,有助於監督實體在提拔公務員時作出更加準確和明智的決策,從而保障公共行政系統的穩定和發展。
  對於代任官員而言,「代任制」也為被代任官員提供了一個適應新工作環境和團隊文化的機會,這有助於減少因環境不適應而導致的後期工作問題。當然,更是展現自己的能力和表現的一個機會。在代任期的一年內,代任官員在履行所有職務都與正式任命的沒有區別,期滿後經過考察考核證明勝任後可以正式獲得任命;倘不適合這個職務官員返回原有崗位。因而代任期不僅是監督實體對代任官員的考察,也是代任官員瞭解並決定是否適合該職位的過程。
  對擬獲任用官員實行「代任制」,這是一種更加公開、透明、長久的「任前公示」,為社會和民眾監督用人上的腐敗提供了方便,在選人用人上便於吸納民眾的意見;這還是一種領導及主管官員任用考核的延續,使對他們的考核更加規範可行。「代任制」的官員,雖說應該是已經過了考核階段,也過了監督實體的初審批階段,但由於有了「代任期」,實際上使擬任官員接受了進一步考核。這種崗位考核,是對原有考核有效的補充。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修訂法案未有提到如何對代任官員進行考核和管理的內容,這可能要等到該法案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簽署頒布後,再由特區政府制定行政法規來規範之。
  實際上,在代任期內,監督實體必須對代任官員的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和考核。這包括評估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團隊協作精神以及領導能力等方面。如果代任官員在代任期內表現不佳或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監督實體有權終止其任用,並取消其代任期滿後轉正的資格。代任期滿後,監督實體應當根據代任官員在代任期內的表現作出相應的處理。對於表現優秀的官員,會予以表彰和提拔,如通過轉正、提前轉正或任用等方式給予肯定。而對於表現不佳的官員,監督實體應當採取進一步的培訓、指導或調整崗位等措施,以幫助其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質。另外,應當加大民眾在官員代任期內的發言權,以增加監督,加大「代任制」的民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