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銀行騙貸案宣判 一人有罪十四人脫罪

  【本報訊】華人銀行懷疑被詐騙4.56億澳門元(下同)貸款案件26日宣判。案中15名嫌犯僅一人被判有罪,即第六嫌犯劉海貴判處18年,其餘14名嫌犯所有罪名不成立;已羈押的5人,包括多名華人銀行前及現任職員當庭釋放,取消其他9人的強制措施。
  案件共有15名被告,包括前華人銀行行長、第一嫌犯邱慧珠在內的5名前銀行高層或員工,以及劉海貴和其親屬、商人、《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等10人。根據檢察院控訴文件,該15人被指於不同時間達成協議,組成以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而邱慧珠及嫌犯劉海貴被指為犯罪集團的領導和指揮。各被告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
  昨日只有6名嫌犯出庭,分別為邱慧珠、華人銀行職員吳敏遠及鄭澤宗、劉海貴大姐劉海欽以及伍迅波,以及沒有被羈押的岑家亮。案中劉海貴及多名家人均被控告,包括兩位姐姐、父親、姐夫及表弟,僅劉海欽被羈押,其餘人均缺席審訊。據之前庭審,包括劉海貴在內9名嫌犯下落不明。
  合議庭主席法官盧映霞於26日上午宣讀該案裁判。針對有關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盧映霞指出,證據未足以反映各嫌犯所為符合構成犯罪集團罪的要素,包括難以獨立證明「以犯罪為目的」,各成員間聯繫鬆散,未見成員間除貸款之外的私人聯繫,未見設聚會總部,亦未見「以犯罪為目的」所呈現穩定性及持久性。故此,各嫌犯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不成立。
  至於各嫌犯被控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盧映霞表示,該案必須分開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案中5名銀行(前)職員嫌犯,就劉海貴審批貸款時按照一般小心、謹慎的原則,然而,涉案銀行未有指引核實文件真偽,只能靠職員的小心和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