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前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道路交通法》法案,討論備受社會關注的「扣分制」條文。據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透露,多名議員認為法案內的「扣分制」不清晰,對實際操作上存有諸多疑問,對實際操作充滿疑問。其一是法案建議每名駕駛員由十二分初始分值開始,如駕駛員的分值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禁止駕駛三個月;如駕駛員按上述規定被禁止駕駛後,分值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六個月,其中的駕駛員被扣至少於七分已經禁止駕駛三個月原因為何?其二,被扣減至少五分分值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及有關理論測驗,如成績合格可獲增加三分分值,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
而外地行之有效的「扣分制」恢復分值時一般並非自費,而是官方提供課程或網上學習平台,讓被扣分者學習改進及恢復分值,質疑政府為何沒有參照,反而要駕駛者自費並要通過理論測驗?其三是有議員關注若駕駛理論測驗未能通過,是否不具備駕駛資格?因而認為有關做法相當嚴格,條文亦不夠清晰,均需要政府說明。
「扣分制」亦即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是一種較爲新型的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徵是,當駕駛者違反指定交通條例時會被記指定分數。當被記分數累積至某數目時,便會被暫時或永久取消駕駛資格。現時有多個國家及地區實行該制度。與傳統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相比,這種方式具有一系列的優點。首先,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每次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幷予以累積,能够對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及危險性進行量化,從而爲針對不同的駕駛人進行不同的處理提供較爲準確的依據。其次,建立記分機制,規定記分周期、應予記分的違法行爲種類及對應分值,以及在周期內的最大分值等內容,能够使機動車駕駛人明白其所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會對其駕駛資格産生不利影響,從而增强謹慎駕駛的意識,進而在整體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再次,對不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規定不同的分值,體現了管理者對違法行爲嚴重程度的評價,這種評價經過公示之後,使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導致的行政制裁及嚴厲程度具有了準確預期的可能,從而限制了違法行爲處理者(主要爲交警部門)恣意專斷的空間,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則得以落實。
目前在一個中國的四個法域中,大陸地區、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區,都先後實行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扣分制」,唯有澳門特區是「空白點」。其實,全世界不少國家都已實施「扣分制」,包括臨近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以不同形式,不同的懲罰程度而設施「扣分制」。澳門不能「自我清高」,對此世界潮流及先進經驗視而不見,甚至將之當作是「落後」或「不科學」的物件。
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五年當局對《道路法典》進行修訂時,在諮詢文本中就提出了引入「扣分制」和加重罰則的建議,並建議設立「交通安全教育中心」,加強宣傳交通安全,提高駕駛者的安全意識。當時許多業界及各界人士,尤其是具有在海峽兩岸或某些國家或地區的駕駛經驗的人士,是贊同為澳門特區交通安全引進扣分制度的。但不知為何,在特區政府最後提請給立法會的方案中,卻自行否定了自己這個正確的設想,將有關建議刪除。現在,經過十九年來的實踐,尤其是比照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又驀然發現「扣分制是個好東西」,趁著今次修訂《道路交通法》,再次建議引進「扣分制」,亦即否定了十九年前的不適當決策,完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這就吻合了人們正確認識事物發展具有曲折性和前進性的「否定之否定規律」的原理。
不過,目前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的《道路交通法》法案,所引進的「扣分制」形式及內容,卻是有著不少必須廓清或修正之處。除了是李靜儀引述的意見之外,可能還有以下幾點:
其一,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扣分制」,違章扣分記錄是以「遞增」形式呈現,亦即沒有任何違章行為的駕駛員是「零分」,然後根據駕駛員的違章情況,給予不同分數的「記分」,記分數字越高,所應受到的處罰程度就越嚴重。而澳門《道路交通法》法案所建議的「扣分制」,違章扣分記錄卻正好是相反,以「遞減」形式呈現,亦即沒有任何違章行為的駕駛員是「滿分」亦即十二分,根據駕駛員的不同違章情況,予以「扣減」分數,所餘分數越少,所應受到的處罰程度就越嚴重。這對於已經有在包括內地在內的境外駕駛經驗的司機來說,顯然將會難以適應。
其二,不設「清零」機制。本來羅立文司長是曾經說過可以考慮引進「清零」機制的,但按照李靜儀昨日所說,卻不知為何未見有「清零」機制的內容。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扣分制」,都設有「清零」機制。以內地為例,駕駛證記分週期為十二個月。如果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十二分,並且所處罰款已經繳納,那麼記分會在下一個記分週期開始時自動清除。但是,如果記分雖未達到十二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那麼記分將會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惟當駕駛證到期換證時,如果之前的扣分沒有「清零」,那麼這些扣分將會繼續存在,並不會因為換證而自動「清零」。換證只是更換了駕駛證的有效期,並不影響之前已經記錄的扣分情況。
如果想要「清零」扣分,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在一個記分週期內保持未被扣滿十二分並繳清所有罰款。二是已經記滿十二分者,或是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者(分別計算,累加分值),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在下一個記分週期開始時擁有「清零」的記分。
相關權責部門是「與時俱進」,引進了各地尤其是內地的「扣分制」,但卻是沒有內地般較為靈活,可以在有較大程度上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意外的同時,節省交通管理及執罰方面的人員及行政成本,而是較為嚴苛死板,徒增人員及行政成本,頗有「東施效顰」之嫌。
立法會議員袞袞諸公多數持有「粵澳兩地牌」,或是「澳車北上」、「橫琴單牌車」政策的受惠者,應當也是內地「扣分制」的實踐者和見證者。因此,他們更應當以自身的經驗,把好《道路交通法》法案中的「扣分制」這一關,建立既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又靈活及人性化的「扣分制」。
華澳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