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發起的「111司法節釘孤枝」集會活動,獲得巨大成功,不但將「挺柯」活動轉變為「反賴」民意,而且也把過去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而導致「互不對盤」的「非綠」以外各色政治政治光譜的勢力聚攏起來,初步組成鬆散的反對民進黨當局的「統一戰線」。民進黨當局不是極為害怕「統戰」一詞嗎?其實民進黨當局就正在以其倒行逆施的惡行,迫使民眾自行「統戰」起來。其實民進黨當局才是遂行「統戰」的最大政治團體。
許多人都說,「111司法節釘孤枝」集會活動之所以能夠獲得巨大成功,除了是民進黨當局對民眾黨前主席實施司法不公而激起民眾的反感這個最主要的原因之外,還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民進黨「新潮流系立委」鍾佳濱,利用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職權,在上週五突然決定改變「立法院」本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週一亦即前日的議程,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這種不但是忤逆民意,而且也暗藏要將參與「111司法節釘孤枝」集會活動的民眾,打成「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的「殺機」。這就更為激怒「非綠」團體及群眾,冒著凜冽寒風和冷雨,紛紛前往空曠的自由廣場參與機會,大有「我就系唔聽你支笛,要拉要鎖就來啦!」之慨。
這讓要籍此向其「新潮流系師兄」賴清德「邀功」的鍾佳濱,當堂灰頭土臉。更令鍾佳濱唾面自乾的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題報告議程,連被其「綁押上陣」的「司法院」、「法務部」及法學專家林志潔教授,都沒有為其「背書」,反而以婉轉的方式指證「111司法節釘孤枝」集會活動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及合法性,當堂「啪啪打臉」。
其中「司法院」的報告指出,「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了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的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的保障。根據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刑法》增修草案,若僅是「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進而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的情形,似與各該草案所定各罪的構成要件均有未合,惟若有具體個案,仍尊重法院於個案中的認定及判斷。
而「法務部」則表示,「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的保障,均予以尊重。但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在「立法院」司法和法制委員會的質詢過程中,有一個「小插曲」。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直批,鍾佳濱當年曾參與過「野百合學運」,而「野百合學運」的其中一個訴求就是抗議「司法不公」。鍾佳濱則辯稱自己「不在現場,在裝甲旅待命」。
但「名嘴」黃揚明隨後翻出當年鍾佳濱參加「立委」選舉的選舉公報,鍾佳濱自稱是「野百合世代學運領袖」,來駁斥鍾佳濱「不在現場,在裝甲旅待命」的狡辯。
如果要追究起來,既然鍾佳濱自稱他不在「野百合學運」的現場,但在選舉公報中卻又自稱是「野百合世代學運領袖」,那豈非是觸犯了《刑法》中的「偽證罪」乎?
其實,鍾佳濱說自己不在「野百合學運」的現場,那才是最大的「偽證」。筆者手頭有一本書,是由著名記者何榮幸撰寫、時報出版社二零零一年出版的《學運世代——眾聲喧嘩的十年》。該書回顧總結了「野百合學運」的經過及意義,並匯集了對當年參與「野百合學運」的四十二名骨幹的採訪報導稿,其中鍾佳濱排在第七名,「排序」竟然還在「野百合學運」領導核心小組召集人鄭文燦的前面,而且後來成為民進黨高級黨公職的陳俊麟、翁章梁、李文忠、賴勁麟、羅文嘉、沈發惠、段宜康等,都只能夠排在鍾佳濱的後面。
鍾佳濱不但是「野百合學運」的骨幹,而且更是「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外獨會)的主要成員。「外獨會」的參加者全部是台灣「外省人」的第二代。「外獨會」的發起人及首屆領導機構成員,後來基本上都參加了民進黨。他們中現在或曾經活躍在政壇上的,有林向愷、周威佑、范雲、段宜康、馬永成、陳師孟、劉一德、鍾佳濱等人。「外獨會」的「成立大會宣言」(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就聲稱,「本會會員都不認為自己是外省人」,「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真正認同台灣的人,心中除了台灣以外別無祖國」,「我們必須盡力保護台灣主權獨立,積極爭取台灣地位國際化」。鍾佳濱還參與了「外獨會」發起的聯合連署,公布《台灣獨立運動的新世代綱領》。
正是這群「野百合世代」及「外獨會」骨幹,後來都積極參與了一系列的「抗議司法不公」街頭活動。包括一九九七年「全民參與改革司法大遊行」,促成兩年後的全國司改會議;二零一七年要求特赦陳水扁的台南大遊行,以及「白玫瑰運動」抗議輕判性侵未成年犯的「恐龍法官」、抗議「洪仲丘案」以促成《軍事審判法》修法等。這些行為,是否就是屬於鍾佳濱所說的「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
兩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