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公共採購法》新文本。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公共採購程式類型共有五類,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直接磋商。而對於新增類別的競爭性談判,委員會關注如何確保可操作性及公平性,以及認為要求、限制等有待清晰。目前,委員會已完成新文本的初步審議,下階段將邀請政府列席會議,解答委員會關注的疑問。
李靜儀表示,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於招標後,所有投標書均視為不可接受,又僅以承投規則的最初條件未被實質修改為限;工程、財貨或服務因複雜性或性質,無法根據招標規則釐定合同規格;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
諮詢程式方面,法案建議採購實體須向至少五間實體諮詢,且邀請對象需通過隨機方式抽選。委員會關注隨機方式能否實現公平參與。直接磋商設有簡易步驟,如訂定金額等於或少於十萬元的工程,金額等於或少於一萬元的租賃財貨或服務,只要獲邀請的實體提交單據、報價或等同檔,就可以直接判給,並免除公共採購的其餘步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