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關注家事調解員選拔標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引述政府表示,現時共有30多間社區服務中心,約有2,000多名註冊社工。法案提出由社會工作局編製和更新家事調解員名單,以及指定家事調解員,政府代表早前表示透過社服機構挑選民間社工,委員會關注選拔標準,以及當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又希望政府說明結束家事調解程序的要求,包括達成和好、達成和解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的法律定義,在法案中進一步完善。
  黃顯輝稱,由於民法典規定非過錯方提起訴訟離婚期限為3年,而法案要求有訴前調解,相關的程序需時60天或以上,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引入中止計算除斥期間的條文,以保障非過錯方的權利。委員會將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並爭取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審議工作。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認為訴前調解由社工局社工或民間註冊社工負責,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法院程序中再度調解並無必要性。立法會顧問團曾向政府顧問團反映相關技術意見,但政府表示立法取向是基於司法機關意見,決定維持現有制度。委員會希望與政府進一步討論。
  黃顯輝稱,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共有24條條文,較最初文本多一條,新增的條文涉及訴訟期間。舉例《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在訴訟離婚時有三年除斥期間,若超過時效,法院將不受理相關案件。不過,法案建議要開展訴前調解,委員會指出調解期間若計入除斥期,可能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建議當事人一旦向社會局成功提交調解申請,相關除斥期間將暫停計算,以保障非過錯方的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