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低價競標保證公共採購公平及品質服務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前日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新工作文本。政府提交的新文本,針對過去曾經出現的公共採購或工程因「價低者得」,甚至有的項目標價低得不尋常,導致中標後追加預算,質量或服務又不達標的情況,建議建立兩種判給準則,一是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會綜合考量價格、成本、質量、環保特徵、技術支援、保養期等多項因素,並按重要性有不同評分比重;二是最低價準則,主要適用於質量、條件、性能等高度同質化的採購項目,如日常文具等。新文本加入新條文,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可將之淘汰。
  在公共採購尤其是工程競標過程中,因為實行「價低者得主義」而導致不斷追加預算,最終完成時的總價其實還遠高於競標時的最高價,甚至還形成質量欠佳,必須進行「常態性」的維修,這已經成為澳門的一個「通病」。從輕軌工程的不斷追加預算,到石排灣公共房屋的「甩磚」,無不如此。因此,籍著制定《公共採購法》的機會,加強對公共競標的管理,制止「價低者得」的現象,是時候了。
  其實,澳門特區為公共採購立法,還有更高層次的意義。中國澳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單獨成員體,在當年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澳門加入加入「WTO」的文件時,是並沒有參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而作為「WTO」二十九個協議之一的《政府採購協定》,香港在其回歸前夕的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已經加入,「中華台北」也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搶在中國的前面加入,顛覆了海峽兩岸加入「WTO」的前身「GATT」時,「GATT」理事會作出的「先中國大陸後台灣」的原則性安排。而中國在成為「WTO」的成員時,就已承諾將會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並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正式成為該《協定》的觀察員,現在正在進行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的談判。在連曾經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內地都毅然加入《協定》的情況下,一向奉行自由經濟,而且還是自由港的「中國澳門」卻一直沒有表態加入,也沒有任何為加入作準備的行動,是不利於區際的政府採購活動,及區域化的商貿發展的。尤其是在澳門特區以「一中心一平台」與國際市場接軌,並積極參加「一帶一路」倡議的情況之下,就更顯得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的重要性。何況,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下,唯獨「中國澳門」沒有加入,可能會引來國際社會的質疑,包括沒有應盡「中國澳門」作為「WTO」成員體的義務及責任,及澳門特區是否要庇護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的不規則行為等,從而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國際聲譽,尤其是損害其在倡廉反貪方面的形象。因此,澳門制定《公共採購法》,將為中國澳門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提供政治及法律基礎。
  澳門目前並非沒有規範公共採購的法律法規。實際上,目前澳門現行與政府採購有關的主要法規有二十多部,但其核心的法律規定是由開支制度和程序法所組成。而且各個法令之間顯得並不規範統一。何況,也未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完全相吻合。更重要的是,正因為這些法令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有距離,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要求相比,是不夠全面系統的,因而就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有可能會被「有心人」所利用,作為在政府採購中貪汙受賄的「保護傘」。為了進一步彰顯「陽光政府」、「科學決策」和「依法施政」,就應該是制定一套新的統一協調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原有的舊的法令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
  今次政府在《公共採購法》的工作文本中,新加入避免「價低者得」,及引入競爭性談判的條文,儘管是針對澳門自身的陋習而設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相符。而且,也與國家財政部有關對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提出的建議的基本精神相契合。
  實際上,政府在採購工務工程及顧問合約招標時,應當以公開、公平競爭及最佳經濟效益為原則,而非以「價低者得」為準則。在招標進行時,除了審視價格外,政府同時會考慮技術能力及表現,包括對投標者的創新創意、環保可持續性發展及數碼科技運用等範疇作出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其中工務工程的技術評分佔整體評分五至六成,建築顧問招標方面技術評分比率更高達七成。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市場規律,招投標中的投標價或中標價不得低於成本價。然而在現實中,部分招標單位在招標環節忽視品質要求,唯價格論,造成中標價低於甚至遠低於成本價。在招投標中,低價就能中標,造成大家不比品質,只比價格低。這些以低於成本價中標的企業,為獲取利潤,只能在原材料採購、生產製造等方面壓縮成本,以犧牲產品品質來彌補虧損,低價壓縮了利潤空間,容易造成大家不比品質,只比價格低,從而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導致安全隱患問題也隨之產生。
  正是因為察覺到了此類現象,二零二二年七月,國家財政部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針對近二十年來我國政府採購暴露的一些問題,《意見稿》從制度層面上開創了一系列全新的做法,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新增了「最優質量法」評審法、「創新採購」採購法、明確了「最低評審價法」的適用範圍等內容。
  《意見稿》表示,政府採購的評審方法有三種,分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其中,「最優質量法」是新增的評審方法,是指競標檔滿足採購檔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品質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品質有特殊要求的採購,可以採用最優質量法。
  另外,《意見稿》還明確了「最低評審價法」的適用範圍,只有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採購。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範圍內的產品,「最低價」評審或將失效。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還提出:競爭性談判方式一般採用綜合評分法,這是對現行《政府採購法》中競爭性談判方式採用最低價成交評審方法的最大改變。
  《意見稿》的發佈,極大程度上限制了「最低評審價法」的適用範圍,也將利好所有供應商企業,走出「低價競爭」的「怪圈」,使得公共採購法律規定更具可操作性,維護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使守法企業一路綠燈、違法企業處處受阻,讓企業主動對產品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確立自身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
  因此,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及全體會議在審議《公共採購法》法案時,不妨參考借鏡國家財政部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