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有關違紀行為及紀律程式,法案建議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而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屬上項所指的情況,將科處停職121至240日的處分,停職期間不獲薪酬、不計年資及扣減公積金等。
陳澤武表示,公共部門若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廉政公署的勸喻需作出回覆說明,而接受則不需要回覆。但法律沒有訂明公共部門有義務就審計署所提出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作出回應及執行建議,須待行政長官對公共部門作出指示才具義務。因此,政府承諾會更改條文或優化相關條文。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以代任制度屬臨時性質,代任人的試用期為六個月,期滿前若不合適可隨時中止職務,且代任期不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
法案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屬內部管理措施。陳澤武表示,條文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