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提出了「四點希望」,其中第二點是「著力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習近平主席要求澳門特區,要把依法治理和擔當作為結合起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完善組織架構,革新管治理念,改進管治方式,強化宏觀統籌,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激發社會蘊藏的巨大活力和發展潛力。優化公共政策咨詢機制,提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嚴格公正執法,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堅定維護法治。推進公務人員管理制度改革,加強管治隊伍建設,完善廉政監督體系。
上述內容,除了是有關司法的部分之外,主要部分內容是屬於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範疇的任務。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向立法會述介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二五年的主要工作計劃時,從公共行政、法務、市政管理,以及橫琴合作區建設的四個領域,對習近平主席的要求作出了積極正面的回應,並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規劃部署。
在法務領域,張永春司長提出了幾個工作重點。其中第一點的將持續優化與立法會的溝通協作機制,主動與立法會做好法律提案的前期溝通工作,並加強在重要法律項目草擬階段的技術交流;在法案審議階段,定期溝通法案工作進度,積極配合立法會推進各項法案的審議工作,確保立法項目如期完成。特區政府亦還將與立法會共同研究制定新的立法技術規則,進一步完善法案的立法技術要求。就是對習近平主席「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指示的積極回應。
其實,要做好優化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協作機制的工作,首先就應當「打鐵還需自身硬」,做好政府自身的法案擬制統籌工作。在這方面,行政長官岑浩輝是有深切感受的。他在競選行政長官的過程中,就曾以其在終審法院院長任內的親身感受,指出最近五六年,終審法院有較多的「統一司法見解」,就是由於本澳法典已經落後,在執行法例過程中,有些法律嚴重落後,有些規定和其他法律規定有衝突甚至矛盾。有些法律送交立法會後,政府部門因為溝通問題需重新研究。因而在立法層面,特區政府要總結過去的立法經驗,首先特區政府內部要做好立法統籌,從諮詢、形成法案、提交行政會到立法會都要進行統籌。將來五司以及審計署、廉政公署這「七大部門」不能再各自立法,將來只要有一個司啟動其所涉範疇立法,一定要通報其他司,並建立協調小組,各部門共同起草法律條文。不要「法出多門」,否則必然帶來法律間的不協調,也有可能造成立法機關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疑問,延誤立法時間。他還指出,政府法律部門要主動和立法機關做好前期溝通,牽涉重大社會政策要轉為法律時,要諮詢立法會意見,在立法政策形成過程中相互協調。在立法質素、立法技術上,有必要提高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法律人才的質素,採取培訓方式提高特區立法技術人員的水平。
正因為如此,岑浩輝在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時中提到特區政府成立的六個的協調跨範疇重大事務的推進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中,就有一個法律統籌工作小組。按照張永春司長的思路,就是政府將具體落實集決策、統籌、草擬和諮詢於一體的立法統籌組織體制。這個立法統籌組織體制是從澳門社會的實際狀況出發,並結合政策推行部門熟知相關範疇法律實施狀況及存在問題、專責法務部門在法律草擬方面所具有的經驗和技術,而在《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體制下所建立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務求在統一協調立法政策和統一協調立法技術兩個層面實現根本性的提升和轉變。因而將會在立法政策層面,採取建立和完善立法決策統籌機制、建立和完善立法統籌的組織體制、強化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力度、優化法案諮詢和草擬的流程等四大措施。
但其實,完善俗稱為「澳門立法法」的《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更應當擺在特區政府的案頭。昨日就有議員提出了這個問題,而張永春司長則回應表示,「立法法」已經實施了一段時間,若議員認為有需要修改的空間可提出,與政府共同研究。
實際上,澳門「立法法」已施行了十五年,雖然解決了此前將澳門回歸祖國前由前澳督制定的「法令」的法律地位的問題,並對澳門特區的法律文件的位階進行了清晰的定位,避免了一些法理紛爭,但澳門各界圍繞著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立法權界限劃定的適格主體、獨立行政法規的規範事項,以及行政法規可否修改、廢止法令等問題的爭論並結束。因此,作為「管法的法」,「立法法」對立法體制、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式必須有更清晰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立法制度,規范立法活動,推進依法治澳,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設。
由於今年是澳門立法會的選舉年,第八屆立法會將於今年十月間產生,亦即是第七屆立法會的屆期將於八月間結束。這就將會遇到兩個實際問題,其一是「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限制,其二是爭取連任的民選議員尤其是直選議員,可能會將更多的精力放在選舉方面,對立法會本身的職能尤其是立法的主要職能,可能會有所鬆怠。
所謂「屆期不連續原則」,是指在立法機關換屆時,前一屆未審議完的法律案,視同「廢案」,新一屆立法機關不予繼續審議,因而所有程序必須全部重來,亦即特區政府要在新一屆議員就職上任後,再向立法會提案,由立法會排定程序審議,或是乾脆重新擬制並向立法會提請新法案。
「屆期不連續原則」,是基於西方政治學上的尊重民意的原理而創立。因為新選出來的議員,代表的就是「新民意」,如果讓「過去的法案」束縛「新」議員,將有可能違反新的民意,違反民主治理的原則。
在第七屆立法會只剩下半年左右的任期,而且不少議員還要「分心」籌備繼續參選的事宜,能否順利完成原定的立法計劃?可能也正因為如此,岑浩輝在施政報告「附錄二」提交的二零二五年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名單,就只有八項,比往年略少,而且立法技術難度均不高。
但即使是如此,這八項法案也只能是在十月間第八屆立法會成立後,才能提請立法會審議。否則,按照「屆期不連續原則」,就將會成為「廢案」,提請該法案的特區政府,及審議該法案的議員,此前的辛勤勞動全部作廢。必須在新一個屆期「從頭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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