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長官岑浩輝就任後首份施政報告的附錄三「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各範疇施政主要工作時間表」的行政法務範疇中,有一項是「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互助與交流合作,研究並適時與內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逐步推進與內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協作。」此顯示,澳門特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是以與內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作為切入點,再「逐步推進與內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協作」。
由此看來,澳門特區政府是未待《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就首先在「移交被判刑人」項目進行「先行先試」,在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到其他項目去,並隨之正式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
這是趨易避難的手法。筆者曾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以《趨易避難「斬件式」推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為題撰文分析,在人們的認知中,由於澳門特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良好,因而澳門特區與中央的各個合作項目,都進展良好,而較少「拗撬」。而香港《逃犯條例》立法受阻的情況,也「倒逼」澳門特區必須正視盡早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立法的問題。在澳門特區尚未來得及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的情況下,可能是趨易避難,仿效中央與澳門特區已經「斬件式」地洽簽了幾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協議,及澳門特區也與香港特區以「斬件」的方式,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協議的模式,先行就內地與澳門特區開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進行深入溝通和交流,並簽署協議,延後再逐步擴展到其他議題。
實際上,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中的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項目中,移交被判刑人是最簡易的。而且,澳門特區也已經與香港特區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安排協議》,因而有「前例」可以引援。
至於尚未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就先行為移交判刑人洽簽協議的情況,也有先例。在區際方面,正如前述,澳門特區已經與香港特區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在國際方面,在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之前,澳門就已經與葡國等國家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協議。
「移交被判刑人」的意義,不單止是尊重和維護服刑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服刑期間得到人性化的對待,從而減輕抵觸情緒,更有利於改過自新,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互承認與執行刑事判決」的主要內容之一。在「一國兩制」架構之下的各個法域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前,先行就條件已致成熟的「移交被判刑人」部份內容達成協議,有利於摸索和積累經驗,循序漸進,逐個項目達成單項性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以至促成簽署整體性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再進一步促成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協議。
根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理論和實踐,「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分為「相互承認刑事判決」和「代為執行刑事判決」兩部分。「移交被判刑人」是屬於後者。其內容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據請求方法域司法機關的請求,被請求方法院可以代為執行請求方法院判處的罰金和沒收財產,這是「執行財產刑」;二是依判刑方法域的請求並經被請求方同意,被請求方法域可以將在判刑方法域被判處監禁性刑罰的本地居民遷移到本法域內服刑。將被判刑人遣回其居所地執行刑罰,便於對其進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便於其家屬探親和關照,從而克服在異地服刑遇到的文化和語言障礙以及生活習慣方面的困難,以便出獄後盡快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有利於犯人悔過自新,回歸社會。
至於「相互承認刑事判決」部分,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首先,某一具有管轄權法域就某一跨法域刑事案件審理判決後,當被判刑人服刑完畢回到其他法域時,該法域的司法機關不得再對同一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不僅表示對其他法域所作判決的尊重,而且也可避免重新審判的麻煩。其次,各法域司法機關應當相互承認犯人的前科事實。就此而言,「代為執行刑事判決」,已經包含了「相互承認刑事判決」的意思在內。否則,如果不承認判刑方法域的判決,就無從談起代為執行這個刑事判決。
根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理論和實踐,在相互執行刑事判決的過程中,應當符合以下幾項條件﹕一、應徵得被判刑人的同意。二、被判刑人應是移管接收方的居民。三、被判刑人被處以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包括監禁刑的緩刑和假釋),及在講求移管時還有一定時間的刑期需服。四、刑事判決必須是終局的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五、判決的作出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六、必須遵循雙重犯罪原則。七、如被請求方司法機關針對相同的行為和相同的被告已經做出刑事判決或者正在進行訴訟,則可以拒絕移管。
其實,澳門特區與內地率先洽簽移交被判刑人協議,還有實務性的迫切需要。因為澳門監獄(無論新舊)是一座「豪華型」的監獄,監獄內除設有囚室,還有供在囚人學習使用的課室、工場、多功能室,以及提供基礎醫療服務的醫療室。相關內部規章還規定,要確保囚犯有適當及充分的衛生設施,幷設有定期理髮服務,必須按時向囚犯提供足够之數量和適宜之質量的膳食,訂定膳食餐單時諮詢營養師的意見,並應常備食水供囚犯使用。監獄設有住院部和相應的常設或非常設醫療人員,囚犯有權根據內部規章之規定免費接受適合其病况之初級衛生護理;經聽取監獄醫生之意見後,囚犯得享有自費醫療及臨診服務。對囚犯保證完成官方小學六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課程,監獄還積極創造條件,使囚犯能參加通過函授、電台或電視授課之課程。正因為如此,那些曾經被判囚或拘留於此的內地人,在返回內地後都「口碑相傳」:在澳門坐牢,除了喪失自由之外,其實可算是「享受」。
這也正是澳門的跨境犯罪活動,尤其是圍繞著賭場的詐騙、色情、毒品、搶劫、非法兌換以至兇殺案較為活躍的其中一個原因。除了是澳門不設死刑及量刑相對較輕之外,還有一個「特殊」的誘因,就是某些來自內地的跨境犯罪人員,並不太擔心會被澳門警方拘捕及法院判刑。因此,在澳門監獄的在囚人員中,內地人佔了不小的比例,有說是三成,更有說是五成,澳門居民反而是「少數」。
也正因為如此,此前每當澳門警方破獲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內地居民的兇殺案,將疑犯移交內地公安處理時,澳門居民非但沒有因為「放棄屬地司法管轄權」而不滿,反而認為由內地司法機關行使「屬人司法管轄權」,按照內地刑法審理判決,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嚇作用。
因此,如果澳門特區先行與內地洽簽《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將被澳門特區法院判刑定罪的內地人員,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及監獄執行其刑期,可能會對在賭場內外進行詐騙、色情、毒品、搶劫、非法兌換以至兇殺犯罪活動的內地人士,起到較大的震懾及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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