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注意到,在行政長官岑浩輝的首份施政報告及其附錄三各範疇施政主要工作時間表中,有提到加強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司法互助與交流合作,研究並適時與內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逐步推進與內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協作,惟卻尚未明確提到與內地及香港特區洽簽《移交逃犯協議》;反而是明確提及,將與哈薩克斯坦落實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爭取與菲律賓、安哥拉分別完成上述協定的磋商和簽訂工作;推動與越南開展司法協助協定磋商。
其實,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諸項目中,「移交逃犯」的重要性並不遜於「移交被判刑人」,甚至還要有所超過。在這方面,是有過沉痛教訓的。在香港,正因為「移交逃犯」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正當性,才引發受到「五眼聯盟」唆使及支持的「亂港四人幫」的肆意妖魔化,並掀起黑暴潮。「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單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就應當把與內地和香港洽簽「移交逃犯協議」及早地提上議事日程。
即使是在澳門,因為沒有與內地和香港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就有過沉痛的教訓。實際上,在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審理香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賄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宣判被告劉鑾雄及羅傑承行賄及清洗黑錢罪名成立,各判處五年零三個月徒刑,而其他被告則被判處兩年零十個月至四年零六個月徒刑,並由中級法院裁定二人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被判囚八年以下徒刑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案件,不得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規定,該案終審確定後,二人一直沒有前往澳門服刑,由於香港和澳門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只要他們不入境澳門,便不用服刑,逃過法網。
在與內地的關係方面,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中葡建交後,澳門警方就與廣東省公安建立了移交逃犯尤其是偷渡客的默契,雙方合作愉快。但由於尚未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因而受到政治事件的困擾,而鬧出不愉快事件。
其一是在一九八九年「北京風波」發生後不久,北京「工運」領袖岳武在珠海灣仔乘坐「環澳遊」遊船,到媽閣廟對外海面時跳海游水來澳門,被澳門水警捕獲。前澳葡政府以其是「政治犯」為由拒絕將之遣返內地,後來內地公安就以拒絕接受澳門警方遣返內地的偷渡客來作反制,導致澳門方面「積壓」了大批偷渡客,不勝負荷。
其二是一九九三年劉果、梁沃良等三名殺人、貪污嫌犯逃到澳門,內地公安循過去慣例請求澳門警方予以遣返,而澳門警方也基於雙方警務合作的需要及成功經驗,打算將其遣返。但當時正因批地及「東方基金會」等問題受到中方批評,而「條氣唔順」的葡方,則拿來作為「報復」的手段。他們利用葡方為適應剛頒佈的《澳門基本法》規定未來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而也將原屬於葡國里斯本高等法院的終審權下放給剛成立的澳門高等法院的機會,由從葡國派來的「憲法學、人權學專家」的院長,以葡國《憲法》按照國際慣例而訂立的「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條款,指稱三人中的殺人犯將會被內地司法機關判決死刑,貪污犯其實是參與「北京風波事件」的「政治犯」為由,拒絕遣返,並使用了「引渡」的概念。
其實,即使是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實行「愛國者治澳」的澳門特區政府及司法機關,極為樂意配合內地司法機關有關「遣返逃犯」的請求,也因尚未簽署「移交逃犯協議」,而未能付諸實施。
其一,是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曾經公開坦承,在澳門尚未與內地簽署「移交逃犯協議」下,受到澳門特區自身法律限制,曾經拒絕過內地公安要求移交涉嫌在內地犯案的澳門居民的請求。黃少澤司長因而呼籲,儘早與內地和香港洽簽「移交逃犯協議」。
其二,是反過來,是香港《南華早報》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報導,澳門警方曾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五年間,曾三度經「法外」途徑將內地通緝犯移交至內地。而終審法院曾經都曾應當事人家屬申請「人身保護令」作出裁決,「由於中國內地與澳門之間,沒有就移交逃犯作任何跨地區或本地協議,澳門檢控當局、司警或其他部門,不能夠因為配合國際刑事追緝,把有關人士移交中國內地。」「向內地移交逃犯是不合法的。當局沒有法律或協定規範,沒有有系統的程序,沒有容許答辯人申辯,也沒有法官的命令……仍然堅持執行這種移交,這些做法讓司法系統失信、破壞法治,損害澳門特區的聲望。」,因而要求司警局放人。但因為涉案者已經被移交內地,而無法執行終審法院的裁決。
其三,在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八日,一名遭國際刑警紅色通告通緝的港女,在被澳門警方拘捕後,獲終審法院就此案作出12/2007號「人身保護令」。根據這項裁判,澳門司法警察局不得不將該國際通緝犯釋放。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屬下的《人民檢察》雜誌,刊登《澳門與內地區際司法之協助立法有待加強》一文進行探討,引述澳門報章的評論,指出如果「一國兩制」完善的速度趕不上跨境犯罪的發展速度,就可能會讓那些懂得玩法的不法之徒成為漏網之魚。事件顯示推動澳門特區與內地建立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緊迫性,否則澳門有可能會成為內地刑事罪犯的「避風港」。該文指出,相關事件關係到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問題,澳門特區應當盡快就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定出解決的方案。
當時筆者也曾於三月二十二日以《吸取教訓盡快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為題評議指出,以堅持法治的觀點看,澳門特區終審法院的裁決,或許是體現了《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做到了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和指示,確保了司法人員處於獨立、超然法律地位,維護了澳門特區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另外,由於當事人不是澳門居民,其所涉嫌犯罪的地點又是不在澳門境內,澳門法院無法對其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澳門法院也不便對其進行審判。但是,卻又可能會在客觀上予人澳門特區拒絕與內地合作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的印象,甚至會挫傷內地公安應澳門警方要求協助緝捕澳門逃犯並將之遺返澳門的積極性。而開此先例,尤其是該案中的當事人的「親友甲」向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得直的「成功範例」,今後將會使其他的逃犯或受通緝者受到「啟發」和「鼓舞」,也「照板煮碗」,就可能會使澳門成為「逃犯天堂」,嫌犯逃到澳門將會受到「法外施恩」,可以逍遙自在。
之所以會或將會造成這種情況,責任並不在終審法院。而是在於澳門本身的法律不健全,尚未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及據此與內地洽簽「移交逃犯協議」,因而出現法律「漏洞」。即使其他方面的法律體系多健全、嚴密,也會有「漏網之魚」,使澳門成為逃犯的「避風港」,並將會不利於兩地社會治安。因此,應當而且必須儘早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並優先與內地及香港洽簽「移交逃犯協議」。
華澳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