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情有點「冷」?其實是「鴨子划水」;關鍵是投票率

  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澳門特區考察調研期間,曾經叮囑行政長官岑浩輝,要安排好今年立法會選舉的工作,體現依法、公平、公正選出「愛國愛澳」的議員。
  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九月十四日舉行。而按照選管會的日程安排,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人士,最遲須於六月六日向選管會提交填妥的《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以確認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立法會選管會前日召開會議後,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在會見傳媒時表示,選管會暫未收到有關申請表。他指出,現時距離截止日期不足三周,因而呼籲若已收集到三百個選民支持並簽署提名表,可盡早提交,以便選管會跟進後續工作。
  按照日程表,選管會的後續工作,最主要的是在收到申請表後會立即確認提名委員會的合法性。若申請表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存在缺陷,選管會將於六月八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要求其在五天內補交資料,否則將拒絕證明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選管會將會最遲於六月十五日對提名委員會合法性作出決定,並於六月十六日通知相關受託人。若受託人對拒絕證明決定不服,可在六月十七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須在五天內作出確認裁判。
  比照以往,似乎是可以借用一句流行語:今年的選情有點「冷」。實際上,以往在這個時候,各個有意參選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團體,都已經在「敲鑼打鼓」地徵集選民簽署的提名表,甚至出現「搶表」的現象,甚至是一位選民有多個團體向其徵求提名表,從而造成「重複提名」的情況。而在今年,由於經修改後的《立法會選舉法》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僅可簽署一份提名表,支持一個提名委員會,否則簽名無效,因而各有意參選的團體可能在這方面謹慎得多。而且,以往曾經出現過的不具選民資格,以至不是澳門居民的人士也簽署提名表,甚至還被提名為候選人的不良現象,可能也將會消除。
  可能是在新《選舉法》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入法」,將會嚴格地排除被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認定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報名參選者排除在候選人名單外,而且當事人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而致以往傳統上的參選團體「三大板塊」少了一塊之後,能夠繼續參選的團體在「板塊」間的競爭程度減少,而且各參選團體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的經驗也趨成熟,因而就呈現「手中有票,心中不慌」的心態,以「鴨子划水」的方式進行各項籌備工作。因此,選情是「外冷內熱」,局外人難於感受到其「熱度」而已。
  不過,也有「屢敗屢選」的某新興工人團體,可能是基於內部組織鬆散,進行有組織性的內部徵集提名表的工作難以開展,因而選擇在街市等公眾場合「擺攤」徵集提名表。這種做法,弊端不少,可能會有「重複提名」的情況,甚至是有不具選民資格者參與簽署提名表。這就給選管會的審查核對工作增加負擔。而在某些地方,還曾發生過競爭對手「專門靠害」,故意提供不實簽署的提名表,導致參選團體「吃官司」的情況,希望這種不良風氣不會被「引進」澳門。
  在實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及「DQ」機制之前,所謂「民主派」是「三大板塊」之一,通常擁有接近三成的得票率。他們因為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而被「DQ」參選資格後,其原來的支持者「票倉」的流向,就成為餘下兩大「板塊」選績成敗的重要因素。不過,更可能是因為支持對象未能參選,而放棄投票權。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創下回歸後的新低記錄,受疫情影響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但也不排除有所謂「民主派」的支持者放棄投票權的因素。實際上,在這一屆立法會選舉,廢票率尤其是空白票率的急升,顯然是因為其支持者即使是有前往投票站投票,也投下了「情緒票」。
  基於投票是選民履行公民義務的方式,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或廢票是違背民主選舉原則的行為的原理,新《選舉法》明確規定,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廢票或不投票將構成刑事犯罪。因此,估計今年選舉的廢票率和空白票率將會回复正常。
  而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是三年疫情過後的首次選舉,因而應當千方百計地提升投票率,以體現「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受擁護度,及當選者的高民意代表性。這是澳門特區是否重視及忠實執行夏寶龍主任重要指示的其中一個重要衡量指標。因此,在到了投票日前夕,就不能再以目前「外冷內熱」、「鴨子划水」的方式來處理了,而必須積極鼓勵選民們出門投票,甚至採用不違法的適當方式,鼓勵以至刺激投票,以提高投票率。
  實際上,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高投票率一向被視為較為理想。投票率越高,被認為反映現行制度的認受性越高;反之,投票率越低,認受性越低。而且,低投票率會導致特定的人士被忽略。在已發展國家和地區,最影響投票率的因素是教育程度。選民學歷越高,投票的機會越大,就算收入、社會地位不同。因而各國各地區政府各出其謀推高投票率,主要是採取三種類型的策略:第一種類型是降低投票成本,例如採用像台灣地區那樣不需要登記註冊就可以自動成為選民的制度,以及允許通訊投票等;第二種類型的策略是提供投票獎勵或賦稅上的優惠,以經濟誘因吸引選民投票;而第三種類型就是強制投票,也就是用強制的手段要求選民去投票,如果民眾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投票,政府就會使用公權力對民眾予以處罰。例如澳洲與阿根廷的強制投票,就有對無正當理由而不去投票的選民進行罰款的規定,而在比利時,沒有投票的公民則是比較難在公部門找到工作,奧地利也曾採行強制投票,目前世界上有二十多個國家採用這個制度。
  印度「阿三」採取了一個「笨」措施,在選民登記投票後,需使用一種紫黑色墨水,在左手食指與指甲上劃記,以防止重複投票和詐欺。考慮到印度大選歷時約六週,這種不褪色的墨水就有其必要性,而紫黑色的指甲劃記,也成為印度獨特的選舉風景。尤其是在二零一四年開始,為提高年輕選民投票率,印度政府與民間聯手,對「紫手指」祭出優惠,只要在投票後秀出食指上的劃記,就可以在餐廳、水療中心、商店和醫院等地獲得折扣。例如,新德里周邊六十七座加油站,自發提供約百分之零點七的汽油折扣。
  這是「物質刺激」手段。當年台灣地區為了提高領導人選舉的投票率,「行政院」計劃對高速公路停止收費,苗栗縣政府也計畫對投票率超過七成五的各村里頒發建設獎勵金,來鼓勵選民踴躍投票。此舉被民進黨「立委」質詢為「變相買票」,向官方提出告發。而「法務部」次長郭林勇則回應說,只要未要求投票給特定對象,鼓勵投票並不犯法。但若暗地裡要求支持特定對象,就可能涉及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