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及交通局局長林衍新等官員代表列席。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在會後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討論了與記分制相關的刑事制度,包括各種犯罪及輕微違反等,而政府經聽取社會及司法機關的相關意見後,在法案新文本中將逃避責任罪分為「逃避刑事責任」和「逃避民事責任」兩種情況,其中逃避民事責任則以半公罪處理,通過引入半公罪機制,優化司法資源分配。
李靜儀表示,現行法律對逃避責任罪的定義較寬泛,而當局有關數據顯示,去年約9成的逃避責任案均屬民事,大多為輕微撞花他人車輛,不涉及人身傷害,因此政府在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中,將逃避責任罪劃分為「逃避刑事責任」和「逃避民事責任」兩種情況,其中如醉酒駕駛或超速駕駛等行為導致事故後逃逸,屬逃避刑事責任,仍以公罪處理,最高科處2年徒刑或240日罰金,而僅涉及財產損失且無人員傷亡的情況視為「逃避民事責任」,以半公罪處理,需經受害人告訴才可啟動刑事程式,可處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政府代表解釋,冀有關調整能分開處理涉及醉駕或超速等刑事情節,以及輕微擦撞等逃避責任,保障事故雙方可透過賠償和解處理,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多名議員認同有關取向,委員會將與政府繼續完善相關條文。
新文本還明確了「遺棄因交通事故而受傷的受害人」的具體情形,即在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且受害人無法自救的情況下,若肇事者離開現場,則構成此罪,觸犯相關犯罪行為可能科處3年徒刑或罰金,委員會關注如何界定受害人的受傷狀態以及施救義務,希望清晰有關罪狀要件和刑幅等技術層面問題。
此外,會上還討論了無牌駕駛和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罰金調整,其中受酒精影響駕駛的罰金上調,駕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初犯從科處澳門元2千至1萬罰金,增至4千至3萬,累犯亦會加重罰則。委員會關注罰金分級的合理性,特別是不同級別間的銜接問題,亦有部分議員擔憂罰金是否過高,需平衡社會接受度和執法效果。政府代表解釋稱,有關調整旨在加強打擊危險駕駛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