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岑浩輝於昨日作出批示,決定設立「促進就業協調工作組」,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組長,統籌協調跨部門資源,全面推動本地居民就業保障工作。而在前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邀請約四十位社團及企業代表,舉行「支持居民就業發展」兩埸交流會,與社會各界就居民就業發展等政策措施交流意見。
此顯示,澳門特區政府正在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有關著力維護社會祥和穩定,要促進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市民參與良性互動,引導和規范社團發展,筑牢基層治理根基;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解決好廣大居民最關心最迫切最現實的問題,創造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營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不斷實現居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指示,及「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因而要堅持把就業作為民生之本,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堅持依靠發展促進就業,堅持擴大就業容量和提升就業品質相結合,堅持突出抓好重點群體就業,堅持創業帶動就業,堅持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堅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經典論述,還有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對澳門進行考察調研時,作出的「特區政府將積極為青年成長、成才創造有利條件,支持青年學業、就業、創業和事業,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青年關心關注的問題」等指示,並將之落到實處。
現在特區政府的工作方式方法是,按照行政長官岑浩輝「頂層架構」的思路,設立由行政長官任組長的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和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以及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組長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協調小組、法律統籌工作組和市容美化整潔工作組的構思,設立次一級「頂層結構」的「促進就業協調工作組」,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組長,統籌協調跨部門資源,全面推動本地居民就業保障的工作。但由於該工作組的成員是跨越行政政務範疇的,含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以外的其他幾個司長辦公室,以及其旗下的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因而就必須由行政長官作出批示而設立,因而「促進就業協調工作組」的工作,是屬於全澳性的,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為牽頭人。
「促進就業協調工作組」的主要職能,包括科學研判人力資源趨勢、收集及研究本地勞動市場的供求資料,以制定促進本地居民就業的合適政策措施、定期監察及評估促進本地居民就業工作的成效。這是屬於特區政府的行政政務範疇的權限和職能,如要把這項重大政務工作做好,除了是該工作組在集思廣益下,研擬出「貼地氣」的政策措施之外,看來還應更進一步,在此基礎上研究為促進就業進行立法,以法律來保障及促進澳門居民的就業及就業公平,把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這也是進一步健全勞動法律,加強法治和法制的要求。
今年三月間,筆者根據國務院總理李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國務院今年的工作任務中,有一個重點是更大力度穩定和擴大就業的精神,提出澳門特區適宜根據澳門現實情況,制定《就業促進法》的建議,認為在澳門回歸祖國之前制定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未能充分體現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及實行「澳人治澳」、澳門勞動者當家作主的重大特徵,而且也未能適應當今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鼓勵青年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至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新形勢,因而適宜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制定澳門特區的《就業促進法》,以代替《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亦即不是修訂《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適當地增加適合在澳門特區實施的相關內容,並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對外僱在澳門特區的就業進行法制性的規範,在優先解決本地僱員就業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引進外僱,補充本地勞動力的不足,尤其是解決某些本地僱員不願擔任的工種的「用人荒」問題。
澳門特區已經制定了《勞動關係法》、《工會法》等法律,再制定《就業促進法》,會否出現重疊?從國家立法及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立法的現狀看,並不「重疊」。實際上,就以我國為例,在已經先後制定《勞動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殘障人保障法》、《職業教育法》及《工會法》等含有勞動關係規範內容的法律之後,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仍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並於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在建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主幹、以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套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又邁進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實現了就業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依法執政的新局面。
《就業促進法》或類似法律,已經成為不少國家和地區有關勞動關係領域的主流法律,如美國的《一九六七年就業年齡歧視法案》,波蘭的《就業與失業法》,俄羅斯的《聯邦居民就業法》,韓國的《就業保障法》秘魯的《就業促進法》,日本的《僱傭措施法》等。在我國台灣地區,也制定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而國際勞工大會也曾先後通過了《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和《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就業政策公約》等。
由於澳門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其規劃內容超越了促進就業的範疇,含有「勞工權利」,因而就被「反對派」所利用,蘇嘉豪曾經提案修改《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法案,加入有關「工會權利」及「罷工權利」的原則性條款。雖然有關動議在付諸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時,被以多數票否決,但仍有八票贊成,另有三票棄權,其中有來自「愛國愛澳」陣營的議員投了贊成票或棄權票,並在表決聲明中指稱,原則性支持提案人建議,但《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本身是綱要性指導法案,無具體執行性;促請政府應儘快制定和落實《工會法》,有效保障打工仔權益。
因此,在澳門特區已經制定《勞動關係法》和《工會法》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就完成了其歷史任務。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因為並未涉及或規範不足的促進就業、反對年齡歧視、殘疾人歧視就業的遺憾,就適宜由《促進就業法》來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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