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也制定或修訂了協調勞資關係的法律,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也是澳門特區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因,形成「風景這邊獨好」的重要構成元素,展現了「一國兩制」的優越性。不過,澳門的就業情況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而且與回歸早期的「失業工人」群體主要是由年齡、文化、技能等均不佔優勢的人士所組成的情況不同。隨著時間的流逝,這個群體已經基本上退出了就業市場,享受著特區政府對退休者的社會福利待遇;而隨著大批高學歷的年青人投入社會職場,但由於澳門的經濟結構單一,適合他們的高端專業的職種及職位均不多,而特區政府也正在實行「精兵簡政」政策,也難以向他們提供更多及適合其專業的職位,因而當前的就業形勢,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這是需要特區政府以法律為依據,以政策作保障,調整及適應目前這種就業環境的變化,促進包括這些新待業者在內的勞動者的就業。
特區政府以包括給予發放津貼等各種優惠方式鼓勵受過高端專業教育的青年前往大灣區尤其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創業、就業,固然是響應中央「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支持大灣區和橫琴深合區建設」號召的作為,但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疏解這部分人士的就業問題的具體辦法。不過,大灣區尤其是橫琴深合區的產業正朝著智慧化高級化方向發展,對澳門青年的發展能力、適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深合區主推科技創新、資訊科技、高端製造、大健康、文旅會商等技術含量較高的產業;而澳門青年此前在大學專業的選擇上卻主要是偏向於商業、行政與法律、藝術與人文、教育等專業,這與深合區、大灣區的產業定位發展和人才需求存在較大的距離。為了解決不少澳門青年因擔心專業不對口或能力不足而對到深合區、大灣區發展望而卻步的問題,也需要特區政府以法律為依據,以政策作保障,加強對這些新待業者在內的勞動者的就業能力的培訓。
特區政府近年來是有採取系列措施,協助待業者就業及提高勞動者的從業能力的。包括勞工局推動的助力就業、技能提升計畫等,及見習計畫與實習計劃等。勞工局通過助力居民對接「1+4」計畫,致力於通過助力就業和培訓計畫,提升澳門居民的職業技能,並為參與「1+4」政策提供支持。此舉不僅能幫助居民在現有行業中提升競爭力,還為他們提供了更多的職業選擇。通過這些培訓專案,澳門居民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的變化,從而在多個領域內拓寬其職業發展管道。而組織澳門青年到內地優企見習及實習的計畫,則是特區政府為了應對「1+4」產業多元發展的需求而推行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讓澳門青年參與內地優秀企業的見習,增強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市場競爭力。這項計畫不僅為青年提供了拓寬視野的機會,還為他們未來的職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如果將這些措施法制化,列進《就業促進法》並成為特區政府及其勞工局的法定責任,可能更利於該系列政策措施的長期及恆常推動。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有類似的規定。它建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進就業政策。比如說三年、五年,再根據情況進行調整。而在制定《就業促進法》時,把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起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而且,把經濟社會的發展要與促進就業緊密地結合起來。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經濟結構的調整、區域經濟的發展、投資和重大專案的建設、對外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與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相協調。《就業促進法》還確立了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信貸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政策,並加強了就業服務,擴大就業管道,降低就業門檻,搞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的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等。
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推動經濟發展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就業促進法》規定了我國的就業政策和就業方針。《就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管道擴大就業。《就業促進法》確定了我國積極就業政策體系的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在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中廣開就業門路。二是運用財稅、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業。具體扶持政策有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社保補貼等。三是改進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四是加強對就業的管理和對失業的控制。五是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針對目前就業壓力嚴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求職者擇業觀念不正確的情況,《就業促進法》指出,促進就業一方面是政府的責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勞動者自身轉變擇業觀念。因此,《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宣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所謂自主創業,是指勞動者主要依靠自已的資本、資源、信息、技術、經驗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創辦實業,解決就業問題。所謂自謀職業,是指勞動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資訊、技術、經驗以及其他因素自己獲得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
因此,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應該是今後勞動者就業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極大的發揮創業者的聰明才智和積極性,使創業者在獲得物質財富的同時,也獲得極大的成就感,在為個人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為整個社會創造財富。廣大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進行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的一個前提還要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身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就業能力,在有合適的就業機會時才能順利就業;只有具備一定的創業能力,在自主創業的道路上才能獲得一定的成功。
《就業促進法》是一個民生之法,是一個和諧之法,關係到所有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他們的生存、發展、價值實現,甚至包括他們後代的希望。解決就業問題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如果就業問題能解決得好,對於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於促進社會各階層的和諧都會起到重大的作用,將會形成一個全社會安居樂業的良好局面。
因此,澳門特區適宜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針對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澳門特區的《就業促進法》,以代替回歸前制定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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